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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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JCZZ16462761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黎平县。2021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5日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由司法所负责其日常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开展社区矫正期满鉴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于2021年12月5日组织潘某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负责人、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社工)对其开展期满鉴定和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自2021年7月6日自入矫以来,能悔过自新,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服务,按时递交思想汇报,5个月社区矫正期间,潘某某共计月考核5次,合格5次,训诫0次,警告0次,表扬0次,矫正期内未发现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周围群众对其表现反映较好。鉴于以上表现,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建议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矫正。司法所按时填报期满解除鉴定审批表上报至黎平县社区矫正机构,并获得同意审批潘某某期满解除的复函。
(二)依法开展宣告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的解矫工作。2021年12月5日上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其进行解矫宣告。参加人员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社工、社区矫正对象亲属。宣告仪式上:一是由司法所负责人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矫正期间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悔罪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鉴定意见,并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对潘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矫正,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法不再执行。二是向社区矫对象潘某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三是告知潘某某解除矫正后纳入本辖区安置帮教对象,继续对其帮教三年,要求其每半年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状况及生产生活情况。
解矫宣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安心生产生活;二是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吸取深刻教训,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派出所民警对潘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希望其回归社会后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也即: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可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解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读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鉴定意见;
(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解矫宣告,彰显了法律的庄严性,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同时,也为有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