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SJJCZZ16455161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扎兰屯市。2020年9月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2020年9月1日,刘某到扎兰屯市市司法局社矫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 4月2日,扎兰屯市司法局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常态化学习教育,目的是增强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教育结束后,刘某主动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在2021年1月31日伙同他人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当即对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明,2021年1月31日凌晨1时37分许,刘某与王某、张某、李某在扎兰屯市某村李某家中打麻将进行赌博,被扎兰屯市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2月1日,扎兰屯市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罚款500元。鉴于刘某主动交待违规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21年5月31日,扎兰屯市司法局社矫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子刘某警告一次,同时将其管理类别调整为严管等级。
2021年7月27日上午8时,刘某私自外出至乌兰浩特市区。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其报道,并告知私自外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被扎兰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予以训诫一次。
1.扎兰屯市司法局社矫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资料,经扎兰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合议研究,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交《对刘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关于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2.扎兰屯市司法局社矫大队在提请撤销缓刑的过程中及时通报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将刘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和扎兰屯市公安机关。扎兰屯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详细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矫机构局长和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3.2021年9月10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依据扎兰屯市司法局出具的相关撤销缓刑材料,依法作出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收监实施情况
2021年9月15日,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在做好防护措施后,扎兰屯市公安局民警到刘某家中,依法对刘某实施收监执行。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本案中,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受到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改造态度不端正,不珍惜缓刑的机会,无视法律的威严,对于像刘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通过收监执行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