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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肖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JCZZ16375706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女,1997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吉水县。2020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日期为2031年3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肖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2021年3月24日肖某到县司法局登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肖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其家庭特殊,2019年离异,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女儿在其名下抚养,其无工作无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加上矫正期满还要收监执行,存在厌世情绪,思想不稳定,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提出延长矫正时间的要求。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肖某的反常表现后,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矫正个案,实行专人跟踪管理,经常教育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定期对其进行走访和邀请心理咨询师给予心理辅导,了解其所思所想,敦促其改过自新,做一名守法之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开导教育下,肖某的心理及思想开始发生变化,情绪不再低落,对自己的未来树立了信心,能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律学习和公益活动,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肖某的相关情况,全面依法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事实,刑期未满,依法应提请收监执行。

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依照《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21年8月10日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21年8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执行原判决未满刑期即2021年8月12日至2031年3月22日。

(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肖某倩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收监决定书也同时报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和吉水县公安局。

(四)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收监决定书后,2021年8月12日在吉水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下,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到肖某家中,依法对其实施收监执行,将其送交至吉安市看守所关押。

【案例注解】

肖某在矫正初期,思想不稳定,顾虑较多,心理负担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意识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不愿意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甚至提出延长矫正时间这一法理无据要求,通过司法局、司法所、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及心理辅导,使其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鼓足勇气正确面对,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和积极配合收监执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并顺利依法执行收监,有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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