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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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CZZ167271073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马某某,女,2001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2021年5月24日,马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因马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暂予监外情形消失。2021年6月4日,马某某到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情况
2021年6月7日,马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向司法所提交其儿子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显示其子于2020年6月11日出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哺乳期满一年后,暂予监外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司法所了解到马某某矫正期限仅有4天,同时工作人员在马某某的眼神中看到了焦灼、担心。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马某某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工作目标:虽然只有短短的4天时间,仍然要对其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让其在思想上得到纠正,对所犯罪行有悔过之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帮助马某某调整心态,不因马上面临收监执行引起思想波动。
经矫正小组研究,采取管理上严格、生活上关心的矫正措施。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派驻警察走访马某某家庭,进一步了解掌握其生活状况。经走访,马某某系与津南区本地人结婚生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其丈夫在当地遵规守法、邻里和睦,但经济条件较差,对马某某马上面临收监执行,顾虑很大。
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介入,积极与镇民政部门联系,配合做好马某某家庭申请低保的有关事项,为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马某某一些不理性的想法积极疏导倾听,耐心劝导逃避收监的后果,引导她从积极正面的角度来看问题。经过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马某某以及其家人对于收监执行卸下了心理负担,矫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情况
2021年6月7日,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会议,经讨论一致同意向原审法院提请收监执行,并向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矫正小组会议记录、书面报告等材料,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提请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对马某某收监执行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21年6月11日,马某某的男婴已满一周岁,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马某某收监执行,并出具《收监执行决定书》。
(四)收监执行情况
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协作,在做好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推进工作衔接等方面形成了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明确法院做出判决后,直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收监执行,进一步畅通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执行效率。2021年6月11日,司法所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完成对马某某的收监执行。收监时,马某某表示,在监狱要积极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感谢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和帮助。津南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在对马某某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并按期为马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公安和检察院。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第(六)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情形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是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从入矫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仅有4天时间。司法所及时发现、认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情况,第一时间召开矫正小组会议,依法提请收监执行建议,确保了马某某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