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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终止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JJCZZ167201612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59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诸城市,居住地为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2012年5月14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先后在山东省泰安监狱、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因患右侧基底节区高血压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由山东省济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2022年8月9日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8月4日,山东省济南监狱与兰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取得联系,告知原居住地为兰坪的服刑人员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因右侧基地节区高血压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已经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欲交付兰坪县执行社区矫正,请做好交付执行工作。随后,兰坪县社区矫正局积极与监狱办案人员进行交付执行前相关事宜的沟通(含疫情防控),并对此事宜做了进一步的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该服刑人员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规合法,在服刑之前在兰坪有家室,其子也愿意作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依法应回兰坪接受社区矫正。

2022年8月11日晚19时许,山东省济南监狱民警租乘救护车,将该名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长途护送移交至兰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并在兰坪县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兰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了县、乡两级的入矫手续。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加强监督管理

刘某某自入矫后,因其为右侧基底节高血压性脑出血,无行动能力及语言能力,其妻子和某某为聋哑残疾人,由其长子和次子二人在家中轮流照顾。鉴于刘某某本人的身体状况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执行地司法所为其成立了矫正小组和制定了矫正方案,与村干部、当地派出所多方协调,及时掌握刘某某病情变化,每月进行定期核查、上门走访服务。因刘某某本人无行动及语言表达能力,刘某某的每周情况汇报由刘某某的长子代为执行。同时,司法所还随时关注刘某某及其家属的心理、行为变化,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二)加强帮困扶助

刘某某在山东做过开颅手术,处于半昏迷状态,意识不清,又因其在山东省服刑,在执行地的户籍已注销,无户籍、无医保,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儿子表示一直在家照顾聋哑母亲,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虽作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但属于建档立卡户,也没有能力让其在兰坪继续住院治疗,只能将其父亲带回老家疗养。执行地司法所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居住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协调沟通,解决刘某某户口恢复问题;鉴于刘某某家庭情况,积极与当地乡党委政府沟通,协助刘某某家申请贫困救助;同时,刘某某去世后,对其家属表示安抚、慰问。

(三)终止社区矫正情况

2022年8月24日,执行地司法所联合当地派出所到刘某某家进行走访,对刘某某身体状况、家属对其的照看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对家属交代了注意事项并进行交心谈心,询问其遇到的困难,开导其思想,让其遇到困难及时与司法所联系。

2022年8月29日19时23分,执行地司法所接到刘某某长子电话,刘某某身体情况不好,病情加重。得知情况后执行地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刘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卫生室,要求密切关注刘某某情况,有什么特殊情况及时联系。

2022年8月31日凌晨5时53分,执行地司法所接到刘某某长子电话,刘某某于家中病故。当日9时许,司法所联合当地派出所,到刘某某家中与其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和安抚慰问,同时请村委会、村卫生室开具死亡证明,上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兰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及时作出书面终止矫正通知书,终止刘某某社区矫正,并按规定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接受其档案的监狱,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注解】

本案中,由于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暂予监外执行,在接收之前,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一定要对其所在村委会特别是其家庭成员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确定其家人是否有能力、有意愿照料,是否愿意担任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保证人。对此,兰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托执行地司法所积极与村委会沟通,对刘某某家庭成员的秉性、刘某某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多次联系刘某某长子,对其进行思想动员,确定其意愿,避免矫正对象刘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在家中得不到妥善照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的规定,在确定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时,应该及时对其终止社区矫正。而在确定矫正对象死亡时,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所在社区、村委会,共同开展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同时应当对已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进行安抚慰问,避免家属情绪激动,产生新的社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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