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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宫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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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CZZ16606369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宫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因犯危险驾驶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日常监管情况

宫某某报到后,执行地司法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矫正小组,成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身份,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司法所为宫某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针对宫某某刑期短的特点,对其严格管控,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要求其每周到社区报到,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并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开展法治教育。日常教育中着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强调饮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二)违法事实的发现与认定

2020年11月,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与区人民检察院及河西交警支队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对涉交通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宫某某因该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在专项活动期间,通过人员及车辆信息比对,发现宫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仍驾驶出租运营车辆外出,被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车辆被查扣,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三)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河西交警支队对宫某某违法情况及时向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进行了通报,因宫某某系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仍存在侥幸心理、不思悔改,明知驾驶证被吊销仍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乘客及他人带来风险隐患,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书面提请了撤销缓刑建议。

(四)裁定与收监执行

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撤销宫某某缓刑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宫某某的申辩,因其在矫正期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于2020年12月3日裁定撤销宫某某宣告缓刑三个月执行部分,对宫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十五日。

12月14日在收到原决定机关的裁定文书后,河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将宫某某传唤至执行地司法所,配合公安机关对宫某某收监执行,当日宫某某被押送至河西区看守所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的刑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对收监执行环节全程实施法律监督。

【案例注解】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规定。

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危险驾驶类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宣告缓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因其矫正期较短,易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此类人员日常监管教育需重点关注。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针对危险驾驶类、交通肇事类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有针对性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断创新监管教育方式和方法,坚持预防、宣传、教育、监管、惩处并重,突出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教育作用和交管部门惩治交通违法犯罪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再次发生酒驾及失驾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清除道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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