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秦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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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CZZ166478291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秦某,女,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2017年11月,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系怀孕、哺乳期妇女,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4月30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从2018年9月19日起在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2018年、2019年秦某怀孕两次,生下两个孩子,2020年第三次怀孕。2020年12月1日秦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经询问并查验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了解到秦某的预产期是2020年的12月份。12月18日工作人员与秦某联系询问其身体情况,秦某口述说在12月5日已经在家把孩子生下。当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与孩子合影的照片时,秦某又说她把孩子生完直接送人了,并且已经找不到该人。司法所立即将此情况报告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认为秦某口述情况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马上启动应急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对秦某做正式询问笔录时,其又改口说,在12月5日自己在家把孩子生下来的,孩子生下来就死了,放在黑色塑料袋里扔进垃圾箱,但是上述过程无人能够证明。工作人员带秦某到铁西区人民医院做妇科彩超、妇科内检、HCG验血一系列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医生未检测出秦某自然分娩的相关指标。
从2020年5月开始,秦某每月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妊娠检查的医学材料,出具材料的医院为千山区医院和千山区唐家房镇卫生院。12月22日至12月23日,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千山区医院、千山区唐家房镇卫生院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秦某在2020年期间彩超检查记录。12月25日,千山区医院和千山区唐家房镇卫生院分别出具了证明材料,证实秦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供的共计7张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系伪造材料。
同时,工作人员对秦某的丈夫、母亲、姐姐、表哥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询问,并做好笔录,留存影像资料,固定证据。最终秦某承认,其在2019年7月份就已经流产,之前交给司法所的体检报告都是伪造的,目的是逃避刑罚。
据以上事实证据,秦某目前既不属于怀孕期妇女,也不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为了逃避刑罚伪造材料,性质恶劣。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立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制作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医院检查材料、医院证明材料、详细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一并组卷,邮寄给郯城县人民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送达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秦某在此期间脱逃脱管,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天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每天不定时拨打其定位手机,进行定位跟踪。
2021年1月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对秦某进行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以及铁西区公安分局、铁西区人民检察院。1月14日,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对秦某执行收监,将秦某押送至岫岩县看守所进行隔离羁押。
【案例注解】
该案例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鞍山市铁西区第一件收监执行案例,公检法相关单位也都是首次适用新的法律依据开展收监执行工作,为今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范本和宝贵经验。
此案例更值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醒和思考。个别罪犯为了逃避刑罚,会绞尽脑汁想出各种手段和方法,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为了逃避刑罚不惜进行造假,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在实践中练就火眼金睛,及时予以识破。鉴于此次事件,铁西区社区矫正机构改进了工作制度,对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检查,保证其体检单据的真实性;对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至少实地查访一次,保证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没有消失,确保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