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哈某依法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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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CZZ164990751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哈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2021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2021年4月9日,哈某到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4月9日,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在对哈某办理入矫登记时,被告知其3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但哈某未在时限内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不报到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对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在进行了口头警告后哈某到司法所报到。2021年4月25日至28日期间,哈某多次电话关机,不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活动。经调查,哈某连日酗酒,意识不清。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批评教育时,哈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2021年4月28日,司法所向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依法给予哈某警告处罚一次。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哈某违规行为进行集体评议后,决定给予哈某警告一次。4月29日,博乐市司法局向哈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同时抄送博乐市人民检察院。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哈某进行谈话批评教育,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将哈某的管理类别确定为严管。
2021年6月9日,哈某再次手机关机,酗酒闹事,烧毁家中摩托车和妻子衣物。镇派出所及时出警制止,并对哈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哈某经常酗酒滋事,并殴打妻子,情绪极不稳定,存在一定社会安全隐患。当日,司法所再次向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依法给予哈某警告一次。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集体评议后,决定再次给予哈某警告一次。同日,向哈某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同时抄送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二)撤销缓刑情况
哈某在受到两次警告后仍然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逃避监督管理和教育学习,酗酒滋事、殴打妻子。2021年6月22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核实并集体评议,认定哈某违规行为属实。6月25日,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和温泉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和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检察建议。
2021年7月14日,温泉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听证会,社区矫正机构对哈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进行了举证,检察院进行了确认。对哈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各方一致同意对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7月20日温泉县人民法院向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送达了《撤销缓刑裁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时将哈某收监执行。
(三)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博乐市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中,将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作为反面案例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珍惜缓刑考验机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绝不能心存侥幸,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哈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将有关情况报送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成功避免了因证据不充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听证会上不承认违规事实等情况。同时,注重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引导,维护了社区矫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