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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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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CZZ168499800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枝江市。2021年6月18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某以患有“高血压3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8月6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2021年8月30日,枝江市公安局将其交付至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吴某某因漏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与此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吴某某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终止。之后吴某某又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司法鉴定其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2022年4月29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5日枝江市公安局再次将其交付给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仍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吴某某在第一次社区矫正期间,因发生多次不配合信息化核查、一次不假外出的违规行为,受到一次警告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处罚。

2022年6月11日至14日,吴某某私自外出至宜昌市,次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其不假外出后,再三催促其立即返回执行地,但吴某某直至14日才返回。鉴于吴某某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后依法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10月,吴某某又多次出现不配合信息化核查的违规行为,还谎称因为身体不适吃了安眠药一直在家睡觉,后经过与公安机关信息比对,发现其在宜昌市住宿及采集核酸的记录。鉴于吴某某的违规行为,再次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后依法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11月6日,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吴某某又一次不假外出却拒不承认,经公安机关信息比对证明其在宜昌市。

吴某某在第二次社区矫正期间,受到二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管规定,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其符合提请收监执行情形,提出对其收监执行建议,召开刑事执行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均同意对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会后,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作了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将建议书、审核表及历次违纪、违规佐证材料组卷送至枝江市人民法院,并将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10日,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具有社会危险性,对其做出了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向枝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交付了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当日,吴某某社区矫正终止。

【案例注解】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大部分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但疾病不应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吴某某作为一名两次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仅未吸取教训,积极改造,反倒有“病”无恐,屡次违反监管规定,肆意践踏法律红线,终究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在社区矫正中,监管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更不可践踏,在惩罚和人性关怀之间要严格区分,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彰显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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