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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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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XBF165105144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2021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2021年6月6日,王某到朔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上好“普法第一课”,彰显社区矫正权威性

为充分彰显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帮助社区矫正对象牢固树立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提高教育矫正效果,执行地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后的第一次教育谈话,详细了解王某现实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及心理状况,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组织王某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强调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学习教育、请销假制度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增强王某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针对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王某的成长环境。王某家庭和睦,初中毕业后未接触有不良嗜好的朋友,其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王某现场观看了反诈骗警示教育片,上好入矫“普法第一课”,要求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规范,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二)开展心理疏导,重拾生活信心

通过面对面的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被判处缓刑之前曾有一份稳定、收入可观的工作,突然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来源,王某心理落差较大,一度萎靡不振。鉴于王某的特殊情况,朔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积极选派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作为其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心理问题进行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端正心态,积极配合完成心理治疗。一是定期采取身体放松训练法消除其紧张状态,释放心理压力;二是利用ABC合理情绪疗法,逐步改变其自我认知,进而改变不良情绪。通过及时心理干预,王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也对自己今后的生活燃起了新的希望。

(三)积极协调帮扶,推动再就业

在个别谈话中,王某表示自己想开一家店。了解到王某的想法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考虑王某自身没有太多的经营经验,决定着手开展帮扶计划。一是协助王某进行实地选址考察,了解市场行情、行规,分析利弊,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帮助王某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告知王某要严格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切勿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尤其在进货渠道、售卖种类、销售方式等方面一定要严格把关,对于违禁品坚决不能触碰。经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协助配合,王某的店铺顺利开张营业,目前王某收入稳定。王某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36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37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训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体教育;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态,对其开展心理健康健康、实施心理辅导。《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57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一个月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入矫教育,包括组织观看入矫教育片、队列训练、法治教育、警示教育等;第4款规定,社区矫正中心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对存在心理波动、心理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采取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心理治疗措施。心理治疗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

社区矫正是国家治理方式的创新,其根本目的在于帮助曾经违法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进而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要实现这一目的,有效的教育帮扶至关重要,必须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法律的学习,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因人而异,根据其具体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帮助其恢复社会关系,顺利融入社会。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考虑王某的个性化特征,科学普法、合理疏导、积极帮扶,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帮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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