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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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XBF16488615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无犯罪前科。2021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2021年5月8日,赵某到静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
司法所在接收到赵某后,了解到赵某经营一家企业,犯罪后情绪低落,企业经营状况一落千丈,心情一度十分沮丧。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及时为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志愿者、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赵某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实施心理矫正
赵某自己经营一家企业,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因为醉驾突然变为社区矫正对象,一时间不能适应。赵某犯罪前性格外向,人际关系良好,企业效益可观。犯罪后情绪低落,自我评价降低,思想压力很大,内疚、自卑、意志消沉,上进心不足,企业经营效益亦受到影响。鉴于赵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赵某进行心理疏导工作,针对赵某思想负担过重的情况,对其循循善诱,引导其正确看待罪行;同时对其平等对待,启发其放下心理包袱,认真改过自新,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充分利用心理咨询时机,由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引导其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矫正小组工作,认真改造自己。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赵某终于打消了重重顾虑,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
(三)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
在逐步消除赵某心理障碍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教育,使赵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在逐步提高赵某法律意识的同时,启发其克服侥幸心理,自觉遵纪守法,避免重新犯罪。
(四)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帮扶
矫正期间,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与赵某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经常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掌握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积极协调执行地企业、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协助解决赵某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经过努力,赵某的企业生产经营日渐起色,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活也逐步走向正轨,赵某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
(五)教育帮扶效果显著
通过教育帮扶,赵某整体状态改变明显,心态乐观向上,十分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教育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教育和公益活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帮助村两委发动村民打疫苗,并积极参与村里的美丽乡村建设。赵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有困难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非常融洽,以往的心理障碍也逐渐消除,企业也经营得有声有色,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营收稳步增长,平时能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从根源上减少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情况,对其实施分类教育。
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心理矫正的重要作用。心理矫正作为社区矫正独特的手段和重要部分,既体现人性化的理念,又可通过其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的认知、情绪、行为,完善人格,预防重新犯罪。实际工作中,要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实践,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消除其由于身份、地位的变化而产生的消极情感体验。这样才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信心,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实际帮扶。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强走访核查,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从而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