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重庆市涪陵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华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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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XBF164878374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华某某,男,1970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涪陵区。2021年8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5日起至2029年10月4日止。2021年8月5日,华某某因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需维持性血液透析)、糖尿病性肾病等疾病,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受疫情影响,2021年8月17日,华某某由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派员交付涪陵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华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在矫意识教育。根据其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类型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对其实施分类教育、个别化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华某某个别谈话教育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因此事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心理压力很大;二是感觉自己今后的人生因疾病缠身而感到生活无望。
(二)开展走访教育并落实日常监督管理
随着华某某病情加重,司法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免除了当面报到和参加集体教育学习等事项;二是安排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经常性走访教育,鼓励其克服困难,积极配合治疗,重拾生活信心;三是督促华某某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人义务,协助司法所对华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四是要求华某某保持被核查手机24小时开机,矫正小组成员定期查看其签到情况,随时掌握其行踪。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入矫时,华某某曾因生活困难5个月没有按要求提交病情复查情况。2022 年1月18日,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华某某一次警告,同时向华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和个别教育,讲明政策和利害关系,华某某于1月21日按要求完成了病情复查。针对华某某经济困难的情况,司法所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并积极协调争取帮扶救助:一是帮助华某某落实低保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救助,2022年3月2日,经区司法局协调,某律师事务所为华某某送去了生活用品和救助金。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华某某整体状态明显改善,目前已重拾生活信心,积极配合治疗,能按时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信任,能主动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积极配合监督管理,不再表现出消极情绪,生活态度积极。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华某某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接受社区矫正态度消极。执行地司法所因人施教,在及时处理其违规行为的同时,根据其身体状况调整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引导社会力量进行救助,帮助他及时化解现实困境,重拾生活信心,既保证了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了教育帮扶以人为本的精神,达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