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对5名滥伐林木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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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XBF164748022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祁某某,男,1967年4月生;汪某某,男,1971年11月生;李某某,男,1974年10月生;祁某,男,1990年1月生;李某,男,1969年7月生。以上5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为同村村民。
2019年12月,因建房需要祁某某用妻子董某某的《林权证》办理7.70立方米采伐指标,后与汪某某、李某某等4人共同商量到所办林权证范围内采伐林木,共计砍伐林木203株75.7785立方米,超量采伐林木蓄积68.0785立方米。由于超范围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思茅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社区矫正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自祁某某等5人入矫以来,执行地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强化教育引导,精准靶向矫正,以法治教育正心,以公益活动固心。
(一)攻心治本,自觉接受矫正
为科学有效的因人施教对症下药,积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期实地走访、面对面交流沟通,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
经了解,祁某某等5人系亲戚朋友邻里关系,5人在采伐林木前,都向相关林业部门办理了自己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由于对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模糊认知和对法律知识的匮乏,5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把各自的采伐指标加在一起,总量不超过,采伐就是正当合法的,而忽视了林木采伐许可范围,导致了5人均因犯滥伐林木罪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入矫初期,祁某某等5人对自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从内心深处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是出于帮忙亲戚朋友而吃了大亏。针对祁某某等5人存在的伏法不服罪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多次入户走访并“以案释法”送教上门,通过“一疏一讲”,疏通认知错误症结,讲清道明政策法规,讲通讲透法律责任后果,以填补5人的法律知识空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疏通与教育,祁某某等5人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矫正思想偏差、心理偏差,积极主动配合,积极服法改造。
(二)多元教学,强化法治教育
针对祁某某等5人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淡薄等普遍存在问题,执行地司法所多措并举、多元教学,强化法治教育,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守法自觉。
一是每月开展教育学习,从入矫初期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所需承担严重后果的详细讲解,到与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集中学习,不断强化矫正对象法治教育,提升遵法学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化整为零、送教上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通过“线上+线下”管理模式,采用每月走访送教上门、发布在矫通教学视频、微信群答疑解惑等方式及时了解祁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等5人的思想、心理状况,因人施教,针对性开展教育帮扶及心理疏导。
三是针对祁某某等5人文化水平不高,阅读法律书籍难度较大等问题,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每日观看“社会与法”栏目和“普法短视频”等,进一步培养他们的法治思维,拓宽他们的法治视野。
(三)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
为进一步帮助5名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法规意识,修复社会关系,提升矫正效果,增强社会责任感,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祁某某等5人除进行日常法治教育正心外,还采用“村组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定期开展集体公益活动和到村组“人居环境整治”服务、“疫线防疫”服务,让他们通过身体力行的社会服务更好地融入社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个人荣誉感,有效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
经过司法所的教育帮扶,祁某某等5人从最初的无知违法犯罪、伏法不服罪的“法盲”,转变成了如今的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明白人”,不仅增强了遵法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更是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案例注解】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开展教育帮扶。
本案中,祁某某等5名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这一现象在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较为完善和丰富的法治教育、公益活动措施,结合日常生产生活实际进行落实,有效提升了涉案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同时也为其顺利融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的5名社区矫正对象均属同一案件,居住地、户籍地、罪名、刑期相同,相互间是亲戚朋友邻里关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教育帮扶等过程中利用相互联系的共同点,开展集体教育矫治,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