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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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XBF164422184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某,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林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19年7月9日,林某某自行到第十师北屯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林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与同案犯李某某共同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判决书生效后,林某某一方面要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又要偿还所骗受害人的资金。初期,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出现不配合矫正、不服从管理的现象。
(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开展工作
在司法所每日抽查中,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经常不接电话,有时还出现手机关机的情况。为此,社区矫正机构多次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训诫,但效果甚微。执行地司法所每次找林某某谈话时,林某某总说“欠了太多的债,没有办法,你们还老管着我,挣不上钱,我吃啥喝啥。”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不定期地对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化解心结,重拾生活信心。根据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需要,与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司法所是真心想要帮助他,能够理解她的苦痛和困惑,使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尤其是在各节点专门对她进行走访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通过闲谈帮助她宣泄、舒缓情绪,消除内心的愧疚感,恢复心理健康,勇敢开始新生活。
(二)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
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开展法治教育、思想教育,开展走访、谈心谈话,通过激励、鼓励等方式肯定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的阶段表现,帮助其恢复生活信心,引导转变思想。家庭成员采取包容、鼓励的方式,让其感受到家庭温暖和亲人的重视,恢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
司法所从关心关怀上入手,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消除林某某的顾虑,安心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林某某自己成立了一家农资销售店,为附近农户销售种子和化肥。社区矫正机构帮助林某某审查和起草各类合同,同时也增强了林某某的法律意识。2021年10月,由于王某赊欠林某某的化肥款一直未结,经林某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反映到司法所,司法所联合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欠款人王某联系,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后经过两轮调解,最终王某将欠林某某的1700元化肥予以返还。司法所还帮助林某某起草了一份较为正规的欠条模板,防止林某某在以后索要欠款时出现证据不充分的情况。
在司法所无微不至的关怀下,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终于放下了心里的包袱,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和工作,积极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矛盾纠纷入手,帮助和引导其通过调解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效果较好。很多社区矫正对象的矛盾纠纷大多数得到有效化解,由此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内心中形成了良好形象,使社区矫正对象主动配合工作,服从管理。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有关工作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