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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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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4257145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某,女,195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长宁区,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2021年7月5日,梁某某到上海市长宁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1.入矫教育突出重点。梁某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导致犯罪的,平时是将家里吃不完的药品卖给他人的,没想到是犯罪行为,到司法局报到时有抵触情绪。根据其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不足、对犯罪原因认识不清的现状,长宁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针对其存在的困惑,从刑法角度讲解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引导其明确法律界限所在,正确认识犯罪性质,明白行为社会危害,增强自己法律意识。只有真正内心认同了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她积极主动参与矫正活动,遵纪守法,避免重新违法犯罪,达到矫正预期。

2.日常施教注重效果。梁某某因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眼睛接近失明状态,并持有四级视力残疾等级证书。矫正小组工作人员经过评估分析,针对她的身心特点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在她入矫后,考虑到她行动不便,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多次到梁某某家进行实地走访,以真诚的态度与其谈心沟通,与其家属进行交流,了解其身体状况及生活上的困难,思想上的波动,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化解思想困惑,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3.管理举措体现温度。由于梁某某多年患眼睛疾病,活动受限、行动不便,每次来司法所报到都需要由其家属陪同过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了其视力残疾等级证书后,根据她的具体情况,经长宁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实行免除手机APP人脸识别签到,替代监管措施为:不定期与其丈夫联系,要求其丈夫协助司法所对梁某某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不定时拨打家中固定电话,了解定位情况;不定期上门走访;与居委会加强联系,密切掌握梁某某的思想动态;与小区保安保持联系,掌握梁某某出入社区情况。对于每月区、街道集体教育也根据梁某某的身体情况进行了免除,并由个别教育替代,每月工作人员通过个别教育对梁某某进行补课。

梁某某及其丈夫对社区矫正的替代监管措施非常感动,感谢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文关怀,承诺一定会及时报告个人情况、严格遵各项规定,顺利度过矫正期。

4.心理健康时刻关注。梁某某因儿子疾病去世,心理波动比较大,情绪不稳,整个人的状态比较消极。矫正小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她的思想动态,知悉其内心焦虑,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焦虑平复内心,重拾生活信心。

5.精准帮扶排解矛盾。梁某某和其丈夫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因儿子去世后与儿媳妇之间有些钱款问题需要处理,想咨询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司法所窗口找公益律师进行详细咨询,给予帮助。后来,梁某某通过咨询律师的帮助已经与儿媳妇和谐处理相关事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教育帮扶场所和有关条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则,根据矫正对象的矫正阶段、犯罪类型、现实表现等情况,对其实施分类教育。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级别,实施分类、分级矫正。

司法所根据梁某某的认知水平、认罪态度、身心状况和家庭情况,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促使其真心认罪并接受社区矫正;实地了解实际困难,予以人文关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灵活运用监管措施;对于家庭的突发情况,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化解家庭矛盾。分类教育,因人施教,措施得当,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地参与各类矫正活动,主动接受矫正,也使社区矫正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矫正目的,实现润物细无声,和谐千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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