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开展教育困难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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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XBF164188480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靖江市。2021年10年12日,因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 2021年10月18日,陈某某到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入矫教育情况
陈某某报到后,靖江市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认罪服法教育。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受委托司法所管理人员、村干部、派出所协助管理的民警、五老志愿者以及陈某某的家属六方联动对其开展入矫宣告,制定矫正方案、成立矫正小组、签署矫正责任书,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宣教矫正法规。通过谈心谈话,要求其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监管教育,在提高其在矫意识的同时,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自身以及家庭带来的危害,也让其感受到社会以及家庭对他的关心和帮助,并从政策宣讲和思想开导上,鼓励陈某某振作起来,认真改造。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根据陈某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普法教育与谈心谈话教育相结合。针对陈某某是企业法人、缺乏法人应有的法治意识、法律意识不强、行事抱有侥幸心理、交友存在违法风险等问题,在陈某某每月思想汇报活动中,对其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使其逐渐增强法治意识,树立企业法治文化,提高企业合法经营意识。二是专门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加强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与五老志愿者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司法所、村委、五老、片区民警、家庭“五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教育功能,通过及时主动掌握其社会活动、接触人员等情况,实现自动预警与有效监管相结合,预防其重新犯罪。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综合陈某某的案件情况,认为其世界观、价值观存在一定偏差,缺乏社会责任感。为培养陈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受委托司法所组织陈某某定期参加所在村和其他地方的清扫路面垃圾、打扫敬老院、清理小广告、文明城市创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公益活动教育,陈某某渐渐认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合法经营获取报酬的乐趣,内向的性格也有所转变,变得逐步开朗,并能主动与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沟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本案中,陈某某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思想、心理、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心态变得乐观向上,法治观念也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