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对聚众斗殴罪社区矫正对象和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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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XBF162616266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和某,男,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龙县,2016年3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6年6月14日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缓刑考验期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和某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执行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由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矫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入矫手续时,从他的言谈举止中发现,和某没有清楚的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思想上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不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通过观察分析,并结合对其家属、邻居、村组干部走访情况,司法所分析认为,和某对自己的身份缺乏有效的认识,而且存在冲动、狭隘等心理特点。为让他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入脑入心,摆正位置,端正思想,顺利通过矫正期考验,司法所为他专门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要求他遵守管理规定,按时电话汇报和到司法所汇报,按照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和公益活动,并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和某的遵纪守法意识,司法所在开展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时为他讲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让他懂得必须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假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处罚甚至是被提请撤销缓刑执行收监。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和某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给自己、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性。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监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学习、生产、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活动,在矫正期内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
(三)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司法所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向村民进行现身说法、帮助疏导交通、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公益活动。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中,和某能够认真完成任务,表现较为突出。和某还经常以自己所犯罪行及给自己、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向周边群众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活动,让群众更直接更深刻学法懂法。特别是2018年11月,金沙江白格堰塞湖干流泄流洪峰过境和某的居住地境内,和某同其他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共同主动请缨参加到抢险队伍中,带头参与安置点的帐篷搭建、参与动员群众安全转移撤离工作,并帮助老、弱、病、残的群众顺利转移到群众安置点,承担护村巡逻任务。他始终冲在最前面到最危险的地方,抢着干最脏最累的活,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一致好评。2019年1月28日,因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于和某减刑六个月。
(四)矫正小组成员开展走访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在每月一次的走访工作中,经常关心和某的生活状况,尽力帮助解决和某遇到的种种困难和疑惑。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在每次走访中都会劝说村民,多关心和某,对他给予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使和某感受到矫正小组真切的关怀,对他在实施矫正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情况
为了帮助和某发展产业,解决他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千方百计联系当地烟草部门和畜牧部门,让他参加烤烟种植和蜜蜂养殖培训,帮助开展烤烟生产和蜜蜂养殖。到2020年,经过不懈的努力,其烤烟产值达8万余元,蜜蜂的养殖规模达百余箱,产值近2万元。并利用他对盆景栽培有浓厚兴趣的情况,鼓励他进行盆景栽培,目前已培育盆景百余盆。通过各方努力,和某对未来的美好生活充满了信心。
2020年12月30日,和某期满解矫,他表示,今后一定要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今后还要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以新时代农村青年的面貌重新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回访的时候,和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他最近在尝试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如果成功了,今后就在卖自己农产品的同时也帮助老乡卖一些滞销的生态农产品来提高收入,为社会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