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四师某团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郭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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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JXBF162590933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男,1978年8月出生,户籍与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四师某团,无犯罪前科。2019年3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2019年12月17日,郭某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严格入矫程序
司法所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师市司法局的统一安排,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郭某于12月17日到司法所报道,司法所成立了所长张某、连队副连长徐某、社区副主任刘某、家庭成员郭某组成的矫正小组,确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组长张某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督促郭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郭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签订了《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和《矫正小组责任书》。
司法所工作人员同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对郭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所长向郭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告知其有关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仪式结束后,郭某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二、开展个别谈话
郭某到司法所报道后,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谈话教育。经了解,郭某因交通肇事致路人死亡,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主动与受害者家属沟通,支付赔偿金并承担医疗费,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他自身却有很深的思想负担,第一,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他人身亡,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沉痛打击,郭某自身十分自责与恐慌;第二,因为事故丢了工作,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金导致郭某家庭经济损失巨大,郭某对家庭十分愧疚,认为对不起妻子、孩子,对未来感到担忧;第三,郭某身处团场,邻里彼此都熟悉,郭某怕将来身边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和他的家人,心理压力很大。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所长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说出自己的心理郁结和负担,释放隐藏的负面情绪,同时开导其本人,事故已经发生,要勇敢面对未来的生活,日子还很漫长,要努力工作,重拾信心,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
司法所了解到郭某妻子在团部经营商店,便鼓励郭某与妻子共同经营商店,逐步扩大规模。司法所与其郭某人多次沟通,劝导郭某家人对其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开展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司法所每周组织一次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时长各为两小时,针对郭某交通肇事罪,司法所主要组织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并定期组织集中学习,矫正对象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互相沟通思想、共同进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其法治观念,提高了法律意识。同时,司法所定期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如社区卫生清扫、植树、街道环境整治、帮助困难老人等,通过定期参加公益志愿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郭某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奉献意识,也得到了居民群众对其的认可,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定期了解思想
郭某虽在法院判决前就表现出了主动承担的积极行为,但司法所依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通过学习及劳动后谈话、定期写思想汇报、家庭成员谈心等多种方式了解其思想,通过定期了解思想,提高了其在矫意识和法治意识,防止其重新犯罪。郭某在矫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要求定时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思想积极向上。其表示,在矫期间,通过学习和公益劳动,他学到了很多以前不了解的法律知识,也主动向家人和朋友邻居宣传法律法规,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身边人要始终严格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通过公益劳动,让他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也让他感受到了帮助他人、得到肯定的快乐。
五、定期走访核实
司法所通过每月两次对郭某家庭、邻居进行不定期走访,与矫正小组成员谈话等方式,了解其生活状况、心理状态及行为表现等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心理等方面的情况。司法所根据走访核实情况,在日常的监管教育中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交流谈心、法治教育、困难帮扶等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从而避免郭某重新违法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严格外出审批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次外出需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在教育学习、走访、个别谈话等活动中,司法所不定期向郭某强调相关规定,要求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外出审批。郭某需要外出时,都能够第一时间到司法所请假并说明情况。司法所经过认真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准假,并明确归期及注意事项;在其外出过程中,及时与同行人联系,确定其外出地与请假时所说的一致。张某在回到执行地后,能够第一时间来到司法所报到,履行销假手续。
【案例注解】
本案中,郭某因过失触犯刑法,源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同时,事故发生后,郭某心理压力较大,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实际,按照《社区矫正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成立社区矫正小组,并根据其心理压力较大、工作生活稳定、过失犯罪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并适时调整。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相关要求和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关心关怀、心理疏导,严管和关心关怀相结合,使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及自身家庭带来危害,增强了法律意识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从内心扭转思想、主动融入社会,并且认可司法所工作并自觉配合司法所日常管理,出现问题和困难能及时汇报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