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贡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典型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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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XBF162562540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贡某,男,197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2012年11月22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权利二年。2017年11月10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19年11月22日,依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2019年11月12日被海晏县司法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贡某假释回来后,面对社会和家庭,时过境迁,妻子改嫁,家徒四壁,极不适应,好在尚有牛羊十几头。母亲多年前已去世,父亲靠低保和出租草山生活,还供养贡某的儿子上大学,生活极为艰难,在亲戚的救济下勉强度日。面对如此情况,贡某一筹莫展,失去了生活的信心,思想情绪极不稳定。针对贡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亲属、村委主任三方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借助社会和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扶效果。重点对贡某才旦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难题,积极协调解决,帮助他逐步适应社会。虽然贡某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仍然对他进行真情实意的关心和帮扶。
一是通过开展心理辅导,提供倾听心声的平台,让他诉说心中的苦恼。全面了解他的心理特点,让他的情绪得到宣泄,释放心理压力,缓解心理矛盾。经过多次走访,贡某从最初的只听不说慢慢发生转变,开始与工作人员简单的交流几句。个别谈话中以聊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贡某对矫正小组信任度逐步提高,消除了他认为自己是罪犯必将受到严厉训斥和歧视的顾虑,感受到了社区矫正人性化的一面,消除了抵触情绪。
二是贡某是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说明贡某在监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此,矫正小组鼓励他继续保持良好的表现,积极改造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教育方案,在入矫初期以《刑法》《社区矫正法》为重点开展教育,入矫中期以《民法》为重点开展教育,明显提高了贡某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依法依政策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是司法所和矫正小组义不容辞的责任,矫正小组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将贡某纳入贫困户享受低保政策,同时吸收参加村发展基金会,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调转,在危房改造中给予2万元补助,改造了危房。通过交流,贡某有想在家育肥牛羊的意愿,这样可以增加收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矫正小组对他的想法很是支持,积极和乡信用联社联系协调,号召亲戚朋友,帮他贷款,共筹集筹资金近10万元,帮助他购买牲畜60头,2020年育肥牛羊收入近5000元。在走访时,他的父亲和亲属均表示,是司法所和村委会的帮助,挽救了贡某,使他有勇气面对社会,找回了生活的信心。
矫正小组坚持就业有人帮,困难有人帮的理念,在政策落实上不折不扣,帮扶上尽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贡某不仅家庭现状有了极大改善,生活质量有了提高,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多次向工作人员表示,一定要做一个爱党爱社会的公民,用实际行动回报大家。
社区矫正期间,贡某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经常主动到村委会参加献爱心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在生产生活中吃苦耐劳,与工作人员和家人和谐相处,完全顺利融入了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时,要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管理,日常工作中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特别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大多较敏感,自卑、自弃、危机感强,平等真诚对待社区矫正对象能放松其心里的戒备,便于更好地进行沟通。要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调动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能力,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