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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被告张某参与陆某诉其租赁合同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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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LGLD154321762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9日,陆某将位于涉案水泥制管厂的使用权交付给张某占有、使用。2015年5月13日,双方共同对前期已经实际开始履行的租赁合同又补签了书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陆某将涉案水泥制管厂使用权给张某,用于水泥制管生产经营,同时将行吊二套,制管机械三台,房屋十二间,铲车二台,提供给张某使用。租期5年,年租金为壹拾万元,在2015年3月5日之前交齐,到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16年4月19日,陆某以张某未支付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的租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陆某的诉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租金已交,驳回了陆某的诉求。2018年1月15日,陆某以张某拖欠租金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代理意见】

张某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于2016年3月5日前交齐,被告已经将第一年租赁支付完毕。之后年度租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但被告在中院判决之后一直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提供银行卡号以方便支付租金,因在中院二审判决之前,双方合同是否解除没有确定,之前租金也无法交纳,故被告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根本违约行为,其无权解除合同也就无权要求诉求所称的物品及房屋,也不能要求被告搬离租住场所。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已方义务之时应诚实守信,在合同相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不能滥用自已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与陆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用履行已方义务,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已由上次民事判决作出审理,原告就相同诉讼清求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不予审理,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该项起诉。

关于原告诉求中要求给付租金20万元(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日),因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故被告应按照租赁合同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对此,原告应履行积极履行租赁合同,配合被告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被告在庭审后已将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的租金合计人民币200000元,汇入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其提存行为表明被告对租赁合同具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全20万元(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已方义务之时应诚实守信,在合同相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不能滥用自已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与陆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用履行已方义务,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已由上次民事判决作出审理,原告就相同诉讼清求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不予审理,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该项起诉。

关于原告诉求中要求给付租金20万元(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日),因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故被告应按照租赁合同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对此,原告应履行积极履行租赁合同,配合被告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被告在庭审后已将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的租金合计人民币200000元,汇入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其提存行为表明被告对租赁合同具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全20万元(2016年3月5日--2018年3月5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实信用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最终加以维护。

二、重复起诉行为的认定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意思是对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那么就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结语和建议】

在日常商务交往中,经常发生口头合同或付款后不留存收条的情形,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因证据的欠缺往往导致诉讼的发生,因此建议:

1、签订合同应当严谨,如本案中被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将租金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注明,第一年租金已经支付或另行让对方出具收条。

2、应根据合同的特性添加合同附件,因该租赁合同还涉及到相关房屋及设备的租赁,双方应当对房屋及设备明细作为合同附件,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后续租赁情况无法查明。

3、应注意收集书面证据,为了防止双方就是否支付发生争议,最好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相关款项,并在款项用途中做出明确标注,防止事后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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