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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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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4929670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2016年1月,周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3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周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2020年3月30日,周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周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并开展入矫教育。在交谈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周某存在一定的自闭倾向,每一次提问周某,周某仅仅简短回答一句,且回答问题时眼神躲躲闪闪,不直面工作人员,不愿与他人过多沟通交流。

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和思想情况。在访谈过程中,周某的妻子对工作人员说,周某在入狱以前是一个性格开朗、话语较多、喜欢和人交谈的人,与现在的状态完全不一样。鉴于周某入狱前和出狱后性格突变,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是周某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回到社会后出现暂时性应激障碍,是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对此,受委托的司法所高度重视,经研究后,决定引入社会专业心理机构,对周某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和矫治,确保其能顺利回归社会。

结合周某的实际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在矫正初期,司法所联合社会专业心理机构首先运用专业量表对周某进行心理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征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心理机构将周某列入团体矫治小组进行心理矫治,每月至少接受1次集中矫治教育。在矫治教育课上,心理辅导老师向矫治小组成员讲述人际交往模式,传授沟通交流技巧,帮助他们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教会他们管理自我情绪等等。

通过司法所和社会专业心理机构的矫治教育,周某在思想上和性格上有了明显的转变,逐渐由最初的害羞、不自在、不会表达,变得能够主动与他人沟通交流,与他人一起分享人身经历与快乐。周某表示,假释回归到社区后,在司法所和其他社会人士的教育帮助下,感觉自己又重生了,重新找回了自我,找回了存在感和价值感。

2021年5月28日,周某矫正期满顺利解矫,在解矫仪式上,周某发表了感言,说在这一年多时间的矫正期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始终对他不放弃、不抛弃,充分尊重他的人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帮助他,还为其提供了诸多学习机会,使其能够顺利解矫回归社会,由衷感谢司法所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他的真诚关怀和教育帮助。同时,通过学习教育,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法治观念,对生活充满了信心,接下来,将加倍努力工作,珍惜现有的生活,尽己所能去回馈社会和他人。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本案中,鉴于周某存在心理问题,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引入社会专业心理机构对周某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和矫治,引导周某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学会管理情绪与释放压力,让其重新找回了自我、存在感和价值感,最终顺利解矫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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