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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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XBF16123315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龚某,女,出生于1963年11月,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常熟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2020年2月13日,龚某在其女儿陪同下到常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此前龚某个体经营五金店,丈夫张某经常饮酒,为方便做生意和照顾张某出行,龚某五十多岁去学习驾驶。因年龄偏大,身体素质以及反应能力较差,对交通规则认识不足,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入刑。龚某认为因自己开车接送醉酒的丈夫,才导致交通肇事犯罪,因此经常与丈夫发生口角,关系一度比较紧张。根据龚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对龚某进行了全方位的社区矫正。
一是积极修复家庭关系。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教育龚某的同时,多次与其女儿、丈夫面对面谈话,讲述家庭成员相敬相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风尚、尊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消除他们对龚某的抱怨心理和抵触情绪,做好家庭矛盾化解,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二是帮助实现就业。由于龚某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个体经营收入不稳定,此次事故发生后,欠下了较多外债,多次有“寻死”的想法。司法所专门邀请社区及养老机构对龚某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多方联系帮助其找到养老护理工作,实现了就业。
三是实施专业心理矫治。司法所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她每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龚某刚入矫时,哭着喊着要“还完外债,就直接去死”,通过几个月来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以及专业心理疏导,现在完全变了一个样,找到了工作,能够按计划还债,生活态度积极向上,与入矫之初判若两人。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的规定,精准把握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采取多种针对性教育帮扶手段,成功修复龚某心理问题,帮其实现就业,缓和家庭矛盾,助推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