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公益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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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XBF161233140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7年7月出生,户籍地、执行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7年3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3月2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2020年3月30日,陈某到淮阴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陈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成立了“6+1”矫正小组,并进行入矫宣告,由专职社工负责对其进行“一对一”入矫教育,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定期组织专题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组织一次主题集中教育活动,目前对陈某已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社区矫正法”“民法典”“抗美援朝精神”等线上、线下主题教育活动。同时,要求其每日进行微信学习,每月进行一次微信学习情况考核。
二是开展“双思双立”读书活动。司法所开展“双思双立”主题读书活动,每月读一本书或自选书目,通过写读书感悟的形式查验读书成果,旨在鼓励陈某通过读书学会思考,有所启发和收获,效果良好。
三是开展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公益志愿者队伍”旨在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感和责任感。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陈某多次参与对街道多个社区公共路段的卫生、杂草及杂物等进行清扫。活动中,陈某穿上红色志愿者马甲,与其他矫正对象分工合作,相互配合,顶着烈日清理垃圾、清除杂草、捡拾烟蒂,把街道院落和辖区公共路段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等法律条文之规定,对假释罪犯陈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组织陈某参加公益活动。”通过教育和公益活动,不仅培养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法治意识,还增强了陈某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观念,也让陈某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