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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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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XBF161233092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0年11月出生,已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21年1月26日,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2021年2月9日,张某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个别谈话教育

张某是泰州某公司经营者,其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情绪低落,心理压力大。其系初犯,因缺乏法律观念一时冲动而犯罪。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矫正方案,对其加强警示教育及个别教育,强化其在矫意识及认罪服法意识。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讲明犯罪危害,了解矫正效果,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目前,张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明显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能较好地配合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张某案发后曾一度担忧熟人、生意伙伴、朋友对他的看法,怕丢“面子”,更担心因为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影响女儿将来的婚嫁。区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地司法所邀请帮教协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增强其社会意识、责任意识、帮助其重树信心,以诚相待,更好地与他人相处。

(三)开展针对性经营帮扶

入矫后,张某原本的经营、外出等活动受到限制,其一直委托他人在管理经营公司。此举影响了其商事效率,公司存在不确定的经营因素和法律风险。司法所知悉情况后,积极与区社区矫正机构联系沟通,经确认,张某的情形符合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引导张某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申请书、工作证明、挂靠合同等证明材料,并为其办理、提交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材料,为其公司正常经营提供便利。同时,对张某开展谈话教育,告知其遵守《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报告、外出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教育。

(四)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司法所组织张某定期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张某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向受害者亲属开展补偿性活动,协助政府帮扶安置帮教对象就业,慰问困难群众,修复社会关系。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本案中,司法所针对张某实际情况,对其开展针对性教育,定制矫正方案,为其经营外出开辟涉企绿色通道,最大限度降低因矫正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重塑了张某的信心,实现了社会规范、社会关系、个人身心的良好修复,为其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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