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对盗窃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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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XBF16123306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罗某,女,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筠连县,居住地为江苏省如东县。2019年11月,罗某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2019年12月11日,罗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专题教育正人。针对罗某金钱价值观扭曲,不劳而获思想严重的实际,司法所采取在线学习、微信普法、法律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宪法》《刑法》《人在矫途》教育片等主题教育,强化罗某的守法意识。同时,司法所紧扣主题,设置《算好人生几笔账》《昨天、今天、明天》等内容的互动教育,让罗某走上讲台,畅谈学习心得,提升教育实效。
(二)警示教育醒人。作为年轻女孩,“小偷”的标签让罗某脸上无光,也使其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思想,对教育矫正工作配合程度不高。司法所组织罗某到县看守所模拟监狱场景,举办新入矫人员体验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增强罗某对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定的敬畏之心。同时通过举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与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主题演讲,演算对比结果活动,转变罗某的悔罪意识、在矫意识和行为养成意识,缓解其入矫后存在的不适应症。
(三)公益活动树人。利用罗某犯罪后对社会心存愧疚的心理,司法所引导罗某积极参加敬老爱老服务孤寡老人、无偿献血、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小城镇综合整治等专题活动。通过劳务体验、临时社会角色参与,使其成为正能量的践行者和传播者,促进其复归和融入社会。
(四)心理疏导暖人。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罗某的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十岁时跟随母亲改嫁到如东,与家人关系冷漠。此次犯罪给罗某造成的巨大的心理、经济负担,与家人的关系更加恶化,罗某也因此陷入了深深的内疚和自责中。为此,工作人员安排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罗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重新探索自我,调整人际关系定位,其走出犯罪阴影。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辅导,罗某感受到自己未被抛弃,与家人的关系也逐渐缓和。
(五)技能培训育人。针对罗某无一技之长的现状,工作人员在多次与其个别谈话后,发现罗某的口才尚佳,对销售行业颇为感兴趣。司法所因势利导,联合镇特殊人群帮扶教育基地组织对罗某开展销售、电商等培训,不断提高罗某的就业竞争力。
(六)就业指导扶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技能培训后,工作人员与罗某沟通就业情况,帮她分析其就业上的优势和缺点,确定就业方向,引导她如何解决工作上的困难和压力,鼓励其自考本科、地产销售相关证书。同时,工作人员留意各地产销售应聘情况,鼓励其求职,帮其制作修改简历。目前,罗某就职于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
经过工作人员针对性的教育帮扶,罗某意识到过往行为的错误,逐渐改“抗拒”为“接纳”,对工作人员的态度变得缓和,对待矫正也由原来的消极、敌对、懒怠变为正视面对、主动汇报、积极配合。罗某将对亲人的自责转化为投入生活的原动力,矫正期间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及参加活动,定期上交思想汇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未出现违规行为。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本案例中的罗某为女性、且年纪较轻,由于成长环境复杂,亲情的缺失,交友不慎,导致其未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社区矫正对象自卑、抗拒的戒备状态,会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如不能准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犯罪原因及心理和物质上的需求,则无法有效的实施教育帮扶。
在教育帮扶此类矫正对象时,要注重沟通技巧,从心理上对其进行疏导,使其自我醒悟,真诚悔罪。同时,由于盗窃罪给一个年轻女性带来较多的负面评价,要着力助其恢复生活信心,避免产生自卑、厌世等敌对情绪。要结合其个人特长,提供相关技能培训,鼓励其独立自主的学习相关知识,并适时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引导其自食其力,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