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对伪证罪矫正对象依法开展心理辅导、组织公益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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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XBF161214575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聂某某,女,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聂某某在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中,多次向办案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妨害了司法秩序,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聂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自行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举行接收宣告仪式,接收其参加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实施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建立良好心态
执行地司法所在前期进行居住地核实时了解到,聂某某的母亲身体不好,还患有精神疾病,此次聂某某犯罪使其母深受刺激,在聂某某羁押期间因为见不到女儿,曾经两次自杀未遂。聂某某因为犯罪没了工作,上有患病的母亲,下有上小学的孩子,还有两个智障舅舅生活上也需要聂某某照顾,一家子的收入只能靠丈夫每月的固定工资,生活压力很大。执行地司法所在举行接收宣告仪式时联系心理老师为社区矫正对象聂某某做了针对性心理普查。在平时的走访谈话以及当面报告中,对聂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教育,缓解其心理压力。后期应聂某某监督帮教人的请求,又专门联系了心理辅导老师来所里为聂某某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心理治疗的介入,使聂某某逐渐从思想上增强了生活的信心,树立了良好的心态,开始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
二、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修复社会关系
2020年是第七次人口普查年,聂某某原来是单位的会计,对统计业务比较熟悉,执行地司法所鉴于其特长,一改平时值守望岗、垃圾分类值守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内容,主动询问其能否为社区居委会的人口普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聂某某欣然应允,在安排好家里的事情后,利用平时和周末的空闲时间,多次参加人口普查的业务培训、入户登记、信息汇总等工作。聂某某在8月-11月的公益活动时长共计98小时,仅10月的公益活动时长就高达42小时。社区居委会对聂某某在人口普查中做出的贡献,给与了充分的肯定和表扬。聂某某也感觉到自己对社会还是有用的,心里的抑郁之情也缓解了很多,日常生活更加积极向上。
【案例注解】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案例点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显著特征。在具体工作中,不仅要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针对认知、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等普遍影响社区矫正对象正常融入社会的问题,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教育帮扶,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本案例中,就是通过介入心理辅导老师进行心理辅导的方式,逐步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矫正实施效果。
《社区矫正法》出台以后,原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得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改为鼓励并支持自发参加公益活动,时间不限。社区矫正机构在组织公益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技能水平、专业优势等因素,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一方面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修复社会关系,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回归、融入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