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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海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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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JXBF161182496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海某,男,1988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银川市永宁县。2018年12月13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2月25日,海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犯罪成因分析

海某于永宁县某小学毕业后就在家务农,时而在银川周边打工,成长经历简单,其父亲为村大队队长。2007年海某与妻子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儿女均在永宁县某小学就读。海某家庭关系融洽,生活十分幸福。矫正小组分析认为其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法治意识薄弱,对犯罪的界限不明确,对什么事情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没有正确的认识,又经受不住别人的劝诱,给朋友盲目帮忙,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开展个别化矫正

海某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不良影响,对家人存有内疚感,时常觉得对不起家人和孩子。工作人员耐心的接纳他,尊重他的性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工作理念对海某开展矫正工作。除了安排和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一样接受各类教育、按时报到、参加公益活动、汇报思想外,还积极开展个别谈话,制定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学习方案。针对其内敛性格,在个别谈话中,提前设定好谈话目的、内容、方式,用和风细雨般的语言来打动他、触动他,并有目的地引导海某表达自己的情绪,进行宣泄,在交流中,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针对海某保险诈骗罪犯罪事实,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的专项法治学习,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学习,精准提升海某的法治意识,让海某树立“遇事找法,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教育真诚悔罪

在矫正初期,海某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教育,并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但是对自己犯罪行为,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只是给朋友仗义帮忙,虽有罪但并无主观犯罪故意。继而面对较长的矫正期限,海某思想逐渐的有所松懈,表现为在司法所组织教育学习时积极性不高、参加公益活动过程中主动性有所减弱。对此,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提醒,批评引导端正态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及参加公益活动,海某的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从最初认为自己只是仗义帮助别人才做了违法的事,到现在能够积极主动回报社会、回馈社区。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报名参加防控工作,自愿成为抗疫志愿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线逆行。

针对海某在社区矫正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司法所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动态管理,谈心加心理疏导,不断强化其对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度学习,最终达到使其不仅认识到自己错了,还知道错在哪里,今后应该怎么办的目的。海某在矫正期内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他从一个盲目的“仗义人”变成了一名敢担当的“逆行者”,实现了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及第五章有关教育帮扶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实施个别化矫正,达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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