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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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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1180384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女,1989年6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8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2020年9月1日,周某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入矫谈话情况

周某报到后,工作人员按程序,依法对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通过深入谈话了解到,周某具有大学学历,但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酒量大,且驾驶技术过硬,喝一点酒开车不会影响驾驶操作,况且被警察检查的概率也小。侥幸心理使周某放松了警惕,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被判处缓刑后,周某未能适应身份落差,产生了一定的焦虑情绪和心理压力,担心犯罪行为被人知道,害怕被有色眼光看待。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结合周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周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一方面,从强化思想、道德、法治意识着手,引导其学习和了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消除其接受改造的心理障碍,树立正确心态,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另一方面,结合心理介入,疏导周某心理压力,对周某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引导其正确看待社区矫正,打开心结,重塑自信,促进思想转变和行为纠正。

(三)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针对周某法治意识淡薄,工作人员向周某详细解析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重点讲述了社区矫正对象报到、信息化核查、外出审批、教育学习等管理规定,使周某明白社区矫正法各项规定,强化其身份意识。同时,工作人员引用酒驾事故案例,对周某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驾驶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性。周某表示今后将严格遵纪守法,行文明路,做文明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实地走访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周某经常内心不安,担心犯罪事件被别人知道,表现较为拘谨、局促。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通过面谈和微信联络,鼓励周某不要纠结于过去所犯的错误,放下心里包袱,多与家人谈心,培养个人兴趣爱好,多参加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感恩社会。

(五)矫正小组协助矫正情况

了解到周某夫妻感情亲密,社工对周某丈夫进行访谈,引导周某丈夫参与周某的帮教工作,通过亲情互动和爱的力量,协助周某以平稳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度过矫正期。周某丈夫表示会落实对周某的家庭监督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司法所工作,共同做好周某的教育帮扶工作。周某丈夫能做到每月陪同周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在日常生活中能积极给予周某鼓励和支持,倾听其心声。

(六)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周某乐意参加志愿活动,但抗拒到自己居住的社区参加活动,担心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被曝光,受到别人歧视。社工及时对周某开展谈话疏导其心理压力。社工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及个人隐私是保密的,是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纪律。社区矫正对象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公益活动,一方面通过个人的努力,为社区贡献力量,另一方面可以为孩子做好榜样,带动孩子和家人一起参加公益活动,共建美好社区。经过多次谈话,周某解开心结,愿意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的志愿活动,多次在社区疫情防控点,帮助测体温、值守、清洁环境等。周某告诉社工,在志愿活动中,自己并没有感受到社区居民歧视的眼光,相反,感受到社区居民的平等尊重和接纳。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本案中,周某虽然是大学生,但法律意识淡薄,焦虑情绪和心理压力不利于其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注重心理上疏导、思想上教育和行为上的转变,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家庭成员的帮扶作用,使周某能够认罪悔罪,强化法律意识,积极回报社会,从而真正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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