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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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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116272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中山市。吴某因受贿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吴某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法院判决后,吴某在执行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时间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分头开展工作

针对吴某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执行地司法所迅速成立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村居委工作人员、社矫社工和吴某的妻子在内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助相结合,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办理入矫手续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认真讲解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并根据吴某的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在面谈时,律师耐心倾听吴某诉说,让其宣泄不满情绪,并为他解答法律疑惑。在走访中,社矫社工向其妻子讲解在吴某社区矫正期间,她应对吴某给予支持和进行监督,对帮助吴某顺利适应和渡过矫正期有着重要意义。

(二)加强法制教育,纠正错误认知

针对吴某法律法制意识淡薄,为求私利罔顾法律的思想情况,社矫社工对吴某开展个别教育,令其认识到受贿行为的非法性。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律师问答课堂,帮助吴某提高法律意识,纠正错误认知,教育其不应为满足一己私欲而触犯法律底线。

(三)注重心理疏导,缓解消极情绪

吴某犯罪后,因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落差,导致其情绪十分低落,一度封闭内心,沉默不语。社矫社工首先运用同理心获得吴某信任,与吴某建立基本的社矫工作关系。在面谈中,社矫社工耐心聆听吴某倾诉,了解到其不安情绪来自于对社区矫正不了解和在犯罪后产生的负罪感等,因此,社矫社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感恩户外教育活动,帮助其掌握自我调节技能,保持健康积极心态。得到进一步的信任后,与吴某谈心了解到其犯罪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赚外快”改善家庭生活,结果不但自己失去了工作,还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吴某觉得特别愧对家人,害怕家人责怪自己,因此,在征得吴某同意后,社矫社工家访时特意把吴某顾虑传达给其父母、妻子,得知其父母、妻子并未因此责怪吴某,还表示很担心吴某会因此事消沉下去,所以全家一直不敢提起这件事情。了解掌握双方的真实想法后,社矫社工鼓励吴某主动与家人坦诚沟通,分享自己的内心想法和感受,从而获得亲人的谅解和支持,减轻负罪感,缓解焦虑情绪。

(四)强化指导帮扶,发掘自身价值

经了解,吴某曾从事辅警工作,认识人多,不愿意参加面向大众的公益服务,害怕被熟人认出来,一度抗拒面对社会群体。为此,社矫社工充分利用“心·希望农场”过渡性帮扶基地,让表现较为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魏某,在农场服务过程中带领吴某把“积极面对社区矫正”“乐观面对生活”等正能量传递给吴某,并引导吴某参加敬老院爱心义剪服务,逐渐拓宽其社会接触面。在这个过程中,吴某深刻感受到自己被人需要,成功发现了自身价值,并明白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服务不仅能够帮助他人,还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如今,吴某不再害怕被熟人认出,反而主动参加“美丽乡村环保行、法律知识进社区”骑行宣传活动,大方地向本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就这样,每一次良好表现都得到社工和受助者肯定,吴某的自信心慢慢恢复。现在,吴某已成为我镇普法志愿服务队骨干,帮助另一社区矫正对象黄某顺利适应社区矫正。

(五)坚持以人为本,巩固矫正成果

鉴于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优秀表现,经矫正小组综合评估后被认定为社区矫正低风险人员。当吴某提出陪妻儿回娘家补办婚礼的外出申请时,执行地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从工作实际出发的工作理念,并结合吴某社矫期间实际表现,做出了同意吴某陪伴妻儿回娘家补办婚礼的请假审批,了却其心结。

(六)走出心理阴霾,重塑人生坐标

经过一段时间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等矫正工作后,吴某精神状态有了很大改观,社矫社工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引导吴某重新就业。针对吴某对妻子一直有亏欠心理,在妻子生下儿子后以照顾孩子为理由,拒绝外出找工作的情况,社矫社工结合埃里克森人生八大阶段理论,与其分析人生所处的阶段及任务,让其明白在此阶段,他既是人子,需要反哺年迈的双亲;也是人夫,需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更是人父,需要做孩子的榜样,要做个有担当的男人,从而强化了吴某就业动机。当其勇敢迈出第一步去公司上班的时候,社矫社工多次鼓励其坚持就是胜利;当其对职业感到迷茫甚至想放弃再次回到家中照顾孩子时,社矫社工通过职业兴趣测试和职业生涯规划主题教育学习活动,让吴某进一步认识自我职业兴趣和就业方向,提升其对重新择业的信心。最终,吴某顺利在公司从事质检工作,开展了新的职业生涯。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扶指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执行地司法所为其制定矫正小组,明确规定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利用小组成员对法律、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外出请假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吴某的特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执行地司法所动员社矫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协助社矫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充分发挥社矫对象家庭亲情力量,缓解吴某心理压力并矫正其错误观念,达到良好的心理矫治实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二条,执行地司法所积极引导社会榜样的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顺利开展教育矫正、公益服务等帮扶工作,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正确认识法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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