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司法局对管制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依法组织公益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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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XBF161155815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男,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2020年6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管制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2020年6月5日,宋某某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司法局报到后,当天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宋某某犯罪前任某公司负责人,有身份、有地位、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良好,性格开朗活泼。被决定实施社区矫正后,无法接受自己沦为罪犯的事实,自尊心、上进心受到较大打击,他感到迷茫、内疚,言语之间也表现出思想负担重,意志消沉的特征,并有一定自闭情绪,不能接收自己的现状。
宋某某初次报到时,态度诚恳,表示要认真接受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好好改造,表现得唯唯诺诺,低人一等。工作人员感受到他内心的彷徨以及对社区矫正的疑惑,及时调整了谈话内容,以聊家常的方式,了解其家庭、生活、交往等情况,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逐步消除了宋某某的抵触情绪。
针对宋某某思想顾虑重、心理压力大的现实,司法所确定了“逐步引导、循序渐进、正确定位、发掘优势、重塑自信”的矫正思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教育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宋某某放下包袱,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宋某某的思想逐渐有了变化,精神状态变得饱满,生活态度变得积极,社区矫正的热情逐步提高,还多次询问有关减刑的规定,并表示要认真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在教育措施通畅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感到在“矫其心”方面火候已成,便考虑“正其行”工作,在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之后,决定让他参与到公益活动中,促使其在思想、行为上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激励他充分发挥者聪明才智,努力进取,争做一流,为单位及社会多做贡献,争取早日解除矫正。一是鼓励他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疫情防控。宋某某在负责疫情防控物资的分拨登记统计工作中,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技能,设计登记统计方案,极大的提高了分拨登记统计效率,得到了疫情防控保障小组的充分肯定,宋某某的脸上也恢复了以往自信的笑容。二是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宋某某积极主动报名,担任所在村居的创建小组副组长。根据创建计划,合理分配任务,创新方法,将公园文明创建区域打理的井井有条,受到了街道创建活动领导的好评。通过几次公益活动的经历,宋某某低下的头彻底抬了起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感受到宋某某回归社会的热情和干劲。
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正确引导下,宋某某彻底从失落彷徨中走出,工作能力和态度得到了充分肯定,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所担当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半年多时间,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认真接受教育学习,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个别教育和公益活动中,逐步重拾信心,真正实现了“矫心正行”的目标。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据此,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受教育程度较高,犯罪前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自尊心极强,在矫正工作中,若心存歧视,恶意训斥,容易导致他们产生抵触、对抗情绪,阻碍沟通,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坚持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的现实情况,积极发掘有利回归社会的因素,利用一切资源,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发动其“内因”的积极性,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