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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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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4268213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王某某与张某系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相识,双方后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属于再婚家庭,由于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本身薄弱;婚后王某某与张某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并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2年春节,因王某某在外务工没有回家,张某却和其前妻在家共度春节,这样的行为加深了夫妻关系的裂痕,导致王某某与张某无法在共同生活。

另外,在婚后王某某与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张某却突然提出在购买该房屋的过程中向其亲友借款,其中向其四位亲友借款都出具了借条:“今借到某某X万元用于购买住房,三年还清,借款人:张某,时间2012年11月26日”。

【代理意见】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没有挽回的想法,应当判准离婚。

1、导致婚姻破裂的是婚前了解不深,性格不合,被告在春节与前妻的同居,过错方应当是被告。

2、庭审中双方对感情破裂无可挽回的事实不持任何异议,双方对这段婚姻都不抱希望了,继续下去毫无意义,且本案符合依法应当判准离婚的情况

二、关于涉案房产: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共同分割。

原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论被告提交的借条、收条是否属实,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关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1、就被告辩称其父亲借资11.2万元不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共同债务。

(1)被告与证人关系亲密,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2)被告提供的其父亲的银行拖单无银行盖章,真实性无法考证,就算是张长富真实取走11.2万元,其父亲取走上述钱款是否借给被告买房、是否完全用于买房,这一事实既无书面的手续又无证人佐证。

(3)该笔借款无借条、没有相应的借款转账凭证,如果是现金交易也没有证人可以佐证,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既要有借条又要资金流向情况,否则借款关系不成立。

(4)如果其父亲真实出资用于购买房屋,房产登记在原、被告的名下他是知情的也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就被告在其四位亲属处借的借款:

(1)被告与证人关系亲密,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2)这四位的借条上载明的:“今借到某某某X万元用于购买杨家三巷住房,三年还清。借款人张涛,2012年11月26日。”

(3)证人一所述的她债权人所述,其是房地产商,其是在家里拿的现金在中介处借给张涛。首先她从事房地产事业的事实,无从考证。在2012年从家里拿出4万元现金,普通大众认为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借条上借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借款地点为中介处,当时有中介在场,中介人是周某某。

(4)证人二处的借款:2012年11月26日从卡里出一万元在张涛家借给张涛,就其提供的银行单据,上面只有余额与利息,并没有取款记录,是无法证明其取款的事实的。

(5)证人四的借款:根据其陈述也是取款3万元在2012年11月26日在中介处现金借给张涛,在场人是中介叫孙某某,并未提供取款依据。

(6)对方追加证据房23管局的合同:该合同的金额为19万,相关的国家完税证明均以此价为准,与被告借大额巨款支付27万元房款的事实是矛盾的。

故,在2012年11月26日被告张涛向四个人借到钱款,这四位均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被告的亲戚。在询问过程中,各个证人明显对借款来源、方式、时间、地点在场人是矛盾的。且上述借条的借款时间、地点惊人的一致,均是现金大额借款,资金流向情况不明。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未在任何一张借条签字,原告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各位证人在这数年从未向原告主张过借款,甚至在连短信微信都未向原告提及过;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借条虚假、资金流向情况不明。以上证据及证言不能证明被告辩称的双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买房的事实。

【判决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婚后所购房产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在15日内支付王某某7万元。

【裁判文书】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8)川092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既保护结婚自由,也保护离婚自由,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张某曾经宣称不会和王某某离婚,要这么耗着王某某,婚姻经营个成样子,还是因为各自的执念太深。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更加应该时刻保持冷静的思维,在处理复杂的婚姻关系问题的时候更应该保持客观冷静,才能处理好离婚纠纷这团乱麻。

【结语和建议】

我国法律既保护结婚自由,也保护离婚自由,没有离不了的婚姻。在处理婚姻关系的需要理性的看待双方的关系,没有谁是谁的附属。很少有人离婚是经过长期考虑的,难免没有证据意识,但是仍然需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把相应的证据收集好,例如被家暴的时候通过报警、医院的诊疗记录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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