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进行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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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XBF161129496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因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做了三次重大手术,且术后伴有较为严重的高血压和脑梗症状。为偿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得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变得债台高筑,妻子也坚决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带走孩子。张某疾病缠身,经济拮据让他对高昂的医药费用望而却步,逐渐对生活丧失信心,多次对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我不想活了,实在不行,就请你们把我送到看守所、监狱吧,至少那里还有人管我饭吃。
(一)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将张某接收社区矫正后,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通过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活动与张某建立良好的沟通;二是与其前妻沟通,将原共同居住的房屋由社区矫正对象临时居住使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居住问题;三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身体状况,联合街道、社区组织给予适应性帮扶,并解决其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改善其家庭关系,使其重拾生活信心。
(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考虑到张某实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执行地司法所在对其进行入矫宣告时,即向张某明确阐述了社区矫正和监狱服刑的区别,让其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
2020年8月初,张某以借钱买药治病为由,多次出现私自越界外出的违规行为。司法所根据张某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与驻区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共同对张某进行了警示训诫谈话,警示教育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日常的入户走访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始终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张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让他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处境和内心,是真心帮助他,从而消除了张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
(三)适应性帮扶情况
为了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后顾之忧,司法所为其协调解决住房问题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协助张某提交了办理低保的申请。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措并举,通过协调社区救济金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进行了临时性救济。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张某深受触动,颓废心理基本消除,重塑了信心。2020年11月初,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某购物广场谋得了一份安保工作,工作一月后由于身体原因不得不辞职,但张某并没有灰心,表示等到春季天气回暖以后,他还是会主动寻求工作,自食其力养活自己,也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由于张某生活情况艰难、精神状况不佳,前期对司法所管理有抗拒心理,故司法所为其制定的矫正方案中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主动前往了解情况并记录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由于身体原因,张某暂无经济来源,面对高昂的医药费用、巨大的生活压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措并举对张某进行适应性帮扶,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