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对滥伐林木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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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XBF161127992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许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被渭南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矫正期限2020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在入矫第一个月时,每周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自己一周的思想及工作情况。但是自矫正期第二个月开始,出现了不能按时间点报到的情况。在一次报到晚点15分钟后,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口头提醒谈话,并通过谈话发现一些问题:许某某不愿更多的吐露心声,只是一味的说着“知道了”“没有下次了”等明显敷衍的话,其行为表现与入矫第一个月时的表现形成明显反差。
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实地走访了他的家庭监督人——其妻子王某。通过交谈得知,由于许某某此次犯罪行为造成了人员受伤,涉及赔偿款项问题,近期当事人向他追问要钱,可是许某某想不通啊!发生的伐木伤人事件,不应该是自己一个人赔偿,自己想不通,又不敢给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所以才有了第二个月时的消极行为。了解到具体情况后,执行地司法所积极对许某某实施了心理辅导,对其心理情况从形成原因、解决方案、后期干预三个方面进行了研判。通过走访许某某家庭,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他的工作作息时间、社会交往情况。在一次对他的工作地点走访中,由于许某某在山里看护木材,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驱车35分钟到达了离许某某还有3公里的大路上,剩下的小路车辆无法通过,工作人员只能步行到达。当许某某看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那一刻,他的眼神表现出了惊讶。在随后的一次交谈中,他说到:“那一次你们对我的走访行为,深深的感动了我。路途遥远,而且天气炎热,你们是真的为我好,我怎能辜负您们呢!我也要为我的孩子们做个积极向上的榜样啊!”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时会和许某某的妻子交流,了解近期许某某的情况。同时,就许某某提出的伐木伤人赔偿事宜,司法所建议许某某通过上诉途径解决问题。通过这些日常教育管理细节,许某某深受触动,服从管理,以积极面对生活的心态度过他的缓刑考验期。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之所以出现反常表现,我们应当积极了解、分析发生的原因,在能力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帮助、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切实让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都能平平安安的度过他的缓刑考验期。现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压力很大,更何况是社区矫正对象,他们由于活动区域、自身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经济收入也有限,这些实际状况也督促着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更加用心、用情、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促其顺利融入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各项工作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