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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桂林市龙胜县对犯滥伐林木罪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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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XBF161121786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5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2020年6月24日,黄某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成立以司法所干警为骨干,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及亲属为配合力量的矫正小组;二是针对黄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山林土地相关法律不了解的特点,制定加强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纠正其错误思想和犯罪心理的学习方案;三是规定其严格履行报告和汇报制度;四是要求其履行参加公益活动的义务,同时对其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申请进行严格审批。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活动

执行地司法所在接收黄某某入矫后,组织入矫宣告并开展对其进行认罪服法、自我身份认识、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政策及警示教育活动,帮助其提高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培养其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意识。针对黄某某对山林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了解的特点,对其开展经常性走访,与其谈心谈话,讲解有关山林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及相关规定,培养其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矫正其行为和心理恶习,教育引导其要遇事讲法,做事依法,逐渐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三)组织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由于黄某某滥伐林木,致使社区群众对其存有防备和警惕心理,均与其保持距离,执行地司法所为了改善黄某某与社区群众的关系,消除社区群众的戒备心理,组织黄某某参加社区公益服务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使其思想在公益服务活动中得到升华,自身得到重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信任和认可,逐渐消除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执行地司法所接收黄某某入矫后,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派出所民警积极参加对黄某某的日常监管活动以及教育学习活动,村委会干部积极参加对黄某某监管教育活动,及时向司法所提供黄某某日常表现及活动情况,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所及相关政府部门对黄某某所涉山场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化解活动,向黄某某讲解有关山场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帮助黄某某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反映诉求,黄某某亲属积极协助做好黄某某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及时向司法所汇报黄某某的思想动态情况及活动情况,由于矫正小组成员相互配合,矫正效果大大提高。

【案例注解】

超出规定范围滥伐林木,是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并存有侥幸心理造成的。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反映诉求,积极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化解社区矫正对象所涉矛盾纠纷,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意识,逐步形成遇事找法、讲法,做事依法的习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公益服务活动,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尊重,促使社区矫正对象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并以正确心态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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