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褚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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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XBF161121397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褚某,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201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宣告缓刑后,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组建矫正小组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特点,因人施策、因人施教,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褚某亲属、社区委员会副主任等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借助亲情等多方力量多角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增强矫正效果。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褚某法律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褚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为其详细讲解了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政策、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内容及重要意义等,使其深刻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其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讲解,消除了褚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心理。褚某表示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的各项监管,争取能够早日重新回归社会。
(三)开展集中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学习教育上由“重新”矫正转向“从心”矫治,注重根据矫正对象内在需求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除统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疫情防控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外,还注重对其进行心理教育、道德教化,通过讲解传统文化、身边的道德模范,引导其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良好的法治思维,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治本作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褚某家境贫寒,父母均为聋哑人,对其疏于管教。初中毕业后褚某步入社会,因其文化程度低、受人哄骗、意气用事而触犯法律,由于家庭原因和对自身所犯过错的认识,其自身存在严重的自卑感。为从根本上帮助其改过自新,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其能够醒悟、悔悟、感悟。司法所根据褚某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情况和对其进行走访时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其心理状态,同时尽可能地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使其能够敞开心扉更加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感受来自社会的温暖,进而重新回归,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