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对寻衅滋事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教育帮扶
- 案例时间:2021-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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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XBF161120872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范某,男,1981年10月生,小学文化,户籍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居住地和户籍地一致,2013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8年7月3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经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范某患有酒精性失忆症,病情表现为酒后发生一切行为均处于失忆状态,并且反复性较大。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针对范某的犯罪原因及日常表现,执行地司法所对范某进行以下帮扶措施
一、发挥矫正小组成员尤其是家属的作用
司法所以专职干部、社工、辖区民警、村居志愿者、范某家属为成员,成立了矫正小组,对范某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另外,根据范某爱喝酒且酒后闹事的特点,司法所与范某家属互留电话和微信,希望通过范某家属掌握日常情况,尤其是每日饮酒情况,一旦过度饮酒,请家属立即通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对其进行劝告和教育。通过充分利用家属的作用,共同做好监管及帮教工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组织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
司法所有意识地安排范某参加普法讲座及法治刻纸活动,让其做到“法”在心中,培养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平时,经常向范围通过微信推送有关寻衅滋事的案例,帮助他认识到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自身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助其改善原先的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
根据范某的自身特点,组织范某参加启航志愿者服务队,通过参与创城志愿服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集体意识和纪律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与接纳。
三、积极开展适应性帮扶
范某家庭经济困难,专职干部与镇就业办公室联系,推荐范某到村结对单位上海化工区某公司面试并成功就业,就业后范某饮酒量明显减少。范某在矫正前期,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其妻子又患病住院,司法所为范某申请了临时补助,并购买慰问品进行上门慰问。在“六一”儿童节,司法所组织青少年关爱活动,邀请范某的女儿参加活动。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020年4月30日,司法所与镇多个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月召开会议,各单位共同分析范某的现实状况。遇到重要时间节点,如有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建立绿色通道,送至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隔离治疗。平时派出所、司法所必须要加强监督管理及个别教育,确保安全。镇社事办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平时定期询问其病情,掌握其病情状况。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本案例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帮扶不能缺少家庭体系的支撑。比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家属更能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和思想波动,通过家属的帮助,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更及时、更好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帮扶措施的跟进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于像范某一样患有酒精性失忆症的矫正对象及患有其他精神疾病的对象的帮扶,要充分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作用。此类对象日常行为不确定性及危害性较大,如果光靠司法所的监管帮教是远远不够的,在实际帮扶过程中,要找准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并加以分析,积极与社区矫正对象需求匹配的职能部门联系,合理合法落实个性化需求,从而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帮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