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实施帮扶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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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XBF16111939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2020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因为疫情影响,法院2020年3月24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海原县司法局,并将周某本人送至海原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委托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2020年3月25日,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了解其基本情况后,积极联系其监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开展入矫宣告仪式,并建立了由司法所和村委会以及矫正对象的家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
工作人员及时对周某进行了走访入户,了解到周某事前一直在外务工,工种也不固定,目前还身负4万余元外债,两个孩子尚小,大多由周某父亲抚养,生活十分困难。周某对今后的生活很迷茫,情绪低落,入矫后配合矫正积极性不高。工作人员及时将其申请上报为困难矫正对象,争取临时救助物资米、面各一袋,送至周某家中,并鼓励安慰周某及其家人,同时商议制定了对周某的矫正方案。
按照依托乡镇脱贫攻坚政策,工作人员鼓励周某大面积种植马铃薯。经过工作人员精心宣讲相关政策,周某和家人决定2020年种植不少于80亩的马铃薯。因其储备马铃薯籽种不够,前期也无资金投入,司法所通过与乡镇、村委会积极协调,为周某免费发放马铃薯一级种1吨,种植业贷款5万元,80余亩马铃薯终于如期种植完毕。
2020年7、8月间,周某利用农闲时间在家门口的公路修建工地打临工,不仅不影响正常矫正,又能补贴家用。正当日子一天天越来越好的时候,周某妻子在工地上不幸被施工车辆撞伤,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宁南医院、宁医大总院进行治疗。司法所根据其妻子病情治疗需要,认真做好其外出请销假手续;同时协调肇事当事人及时赔付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安排1000元家庭慰问金。
马铃薯收获季节到了,周某种植的马铃薯喜获丰收。在田间作业时,周某的小客货车和同村村民的农用三轮车碰撞,虽然当事人均无大碍,但是双方车辆损毁较严重。待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此事后,依据事实建议周某依法迅速报警,交警现场调查取证后认定周某无责。事后周某高兴的说:“幸亏你们帮忙,我没有损失一分钱,并节省了两辆车的6000余元维修费。”
面对收获的马铃薯,工作人员和周某沟通交流、出谋划策,让他腾出闲置的3座20吨马铃薯贮藏窖进行收获并贮藏,通过分拣,将品相好的马铃薯利用客货车运输到县城批发,将分拣后的的运送至距离较近位于西吉县新营乡的淀粉厂出售,周某利用家庭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开始大量收购 “小洋芋”,并不断运送到淀粉厂进行销售,极大增加了家庭收入。
十个月的矫正期很快到了,在解矫仪式后的谈话中,周某高兴且感激的说:“多亏了司法所,才让我的生活好了起来。我在矫正期间不但还清了贷款,还还清了入矫时的外债,生活中的困难总是有司法所的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教会了我不能只顾眼前生活,要看的更长远,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感谢司法所对我的帮扶和救助,让我重新找回自我。明年我会继续种植马铃薯,踏实干活,好好过日子。”
周某在矫正期间服从监督管理,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扶、救助,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对矫正工作主动配合。目前解除矫正的周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作为安置帮教人员能积极主动上报自己的生活生产情况,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感化其他在矫人员,成为矫正义务讲解员。
【案例注解】
本案依据《社区矫正法》如下规定: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该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 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