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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对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开展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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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JXBF161067491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1954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执行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2012年11月9日,何某某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2014年5月30日,何某某因左顶脑膜瘤切除术后间断癫痫发作,生活不能自理,于2015年7月30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何某某现在北京市西城区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依法执法,认真落实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规定,每月不定期到何某某家走访,通过其监督人每日电话报告、每周视频见面,及时了解何某某身体、生活、治疗及人员交往情况。

司法所在走访、谈话、会见中了解到,何某某自保外就医以来,由于身患多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及物理治疗。但是,何某某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全部医疗费用需要个人承担,给其家庭生活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司法所虽多方协调,但因政策等原因,未能改变实际状况,此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2018年10月,北京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接到通知后,司法所第一时间向何某某的监督人告知并对相关制度进行解读答疑。但是,当何某某监督人为其办理基础医疗保险时,社保所告知何某某的信息无法录入医保系统,家属也无法查到问题的原因。司法所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对接社保所,沟通办理基础医疗保险相关事宜。与此同时,与何某某原单位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得知因何某某原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医保办理减员,导致社保所无法为其办理增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努力寻求解决办法,经过共同努力,终于在2020年7月27日帮助何某某办理了基础医疗保险。另外,司法所还于2017年至2020年,先后四次为何某某发放了救济金,共计2000元。何某某家属对执行地司法所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表示由衷感谢,并表示一定更加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尽心尽力履行监督人的职责。

【案例注解】

自2003年试点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参加医疗保险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给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基于此,2018年10月,北京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实践难题,从顶层设计出发,指导基层破题,起到了较好的救助帮扶效果。

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在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这就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本案例中,执行地司法所通过多方协调为何某某办理了基础医疗保险,发放了救济金,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达到了教育帮扶、思想感化的效果。实践中,只有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才能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达成社区矫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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