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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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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XBF161050825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丁某,女,199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高平市。2018年1月31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2019年11月7日,丁某到高平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2019年11月7日,丁某到高平市司法局报到后,当日下午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为其确立矫正小组,实施监督管理。因未收到丁某法律文书,当日无法组织入矫宣告。工作人员第一次与丁某接触,发现其不善言辞,不太愿意与人交流。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丁某家属、村调委会主任取得联系,了解到丁某性格还算开朗,假释后有所改变,做事比之前沉稳,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但不愿意过多提起,有回避情绪。工作人员根据丁某年龄小以及心理特点等实际情况,为其制定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11月21日,司法所收到丁某法律文书后立即组织对其进行入矫宣告。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矫正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丁某报到要求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不遵守规定带来的严重后果。在随后开展的学习教育中,丁某未出现过无故未到、迟到等现象,并且能在学习中主动学、带头学,学习笔记记录详细。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个别谈话时也明显感到丁某的变化,从第一次的不多言语,到之后的主动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有困难也及时向工作人员倾诉并寻求帮助。

(三)组织参加社区活动情况

入矫以后,丁某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参加集中活动时,丁某总是独来独往,不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沟通交流。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耐心谈话,告知其要走出阴霾,敞开心扉,多与他人沟通交流。之后在一次集中活动中,丁某和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讲述自己在监狱时的表现,以及从犯罪到被关押再到释放的心路历程,深有感触地告诉大家千万不要犯同样的错误,自己的经历就是最好的证明。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工作人员根据丁某的犯罪行为、心理情况等因素,制定了以心理疏导为主的矫正方案,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经过每季度一次的心理测试、观看心理塑造系列课程,以及司法所每月与其进行的谈心谈话教育,心理健康辅导取得了良好的矫正效果,丁某逐渐从犯罪阴影中走了出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丁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村两委干部负责对其在村的动态和表现及时掌握和汇报,便于司法所随时掌握和调整矫正管理;其家人则扮演着社会亲情转化和家庭支持的重要角色。通过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丁某从在家待业到主动找工作,从顺利找到工作到得到上司认可赏识,工作生活都逐步回归到正常的状态。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矫正小组的关怀和教育下,丁某不仅能直面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也能放下心中包袱迎接以后的新生活。2019年11月丁某找到工作,从一开始向工作单位隐瞒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到勇敢坦白进行沟通,逐步克服心理障碍,跨出了勇敢的一步,并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就被单位升为店长。丁某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也愿意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解决,除此之外,还帮助司法所另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找到工作,解决就业难题。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格特征以及家庭情况合理制定矫正方案,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同时与相关部门及其家人朋友形成工作合力,真正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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