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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包某依法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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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XBF16523210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包某,男,199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2019年11月13日,包某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包某因交通肇事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其妻子在交通肇事中身亡,儿子在小学读书,母亲体弱多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日常生活由其姐姐照顾。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包某后,鉴于其身体残疾无法从事过重体力劳动,于是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协调,对其开展手工技术培训,帮助其免费参加乡里组织的电焊培训班,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因家庭贫困而重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二、根据实际协调落实医疗保障情况

包某家庭本来就不富裕,在全家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又需要长期用药,于是司法所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其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为解决包某家庭暂时困难,司法所联系民政部门为其申请了临时救助资金600元,同时查找相关政策为其办理家庭低保。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包某的特殊情况,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通过矫正小组教育帮助,包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从而树立重塑健康生活的信心。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情况

司法所还积极协调社会组织、医疗救助等部门,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同时引导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进一步培养其感恩政府、回报社会意识,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为帮助包某扭转自卑、悔恨和厌倦生活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司法所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使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 

通过帮扶,包某心态稳定、思想积极向上,能够服从监督管理,对矫正小组成员和帮扶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诚心挚意沟通,十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对于文化素质较低、个人经历复杂,家庭非常困难的矫正对象,一方面要注重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另一方面也要经常与其沟通交流,特别要注意情感感化,对他的改变予以肯定,在监管和教育的同时帮助其树立自信,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渡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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