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对“醉驾”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矫治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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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JXBF165396282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2020年,曾因醉酒驾驶被宣告缓刑3个月。2021年4月23日,余某某因醉酒驾驶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21年5月8日,余某某到砚山县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入矫登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入矫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余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即对余某某开展入矫宣告、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强化其在刑意识。入矫后,余某某虽能按时打卡报告,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但其在谈话中总是流露出对被判刑的不满情绪。虽然余某某因为醉酒驾驶已经是第二次接受社区矫正,但仍认为自己醉驾未发生交通事故并未威胁到公共安全,且别人喝酒开车也就被判二、三个月,而自己却被判缓刑一年,因此不满情绪溢于言表。
(二)依法实施订单式“醉驾”教育矫治试点工作情况
为切实解决“醉驾”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多、矫正期限短、在刑意识淡薄、矫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云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开展了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社区矫正对象订单式教育矫治试点工作,通过订单方式,针对“醉驾”等特定对象,强化交通安全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形成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余某某执行地所在的砚山县是此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县。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余某某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订单式教育矫治工作。司法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结合余某某实际,拟定项目清单,将试点内容融入到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教育每一个环节。针对余某某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定制项目: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每月由辖区交警采取学习法律法规原文、播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现场案例剖析等方式,对余某某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同时司法所要求余某某将抵制酒驾醉驾,教育家人、朋友不酒后驾车等情况列入日常报告和思想汇报、学习心得的主要内容。
二是通过入户走访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司法所工作人员邀请辖县交警大队民警一同前往余某某家进行入户走访,强化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宣传,并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做好督促和劝告工作,对余某某形成强大的教育氛围,让余某某充分认识到自身思想问题和法律的严肃性。
三是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司法所组织余某某利用周末到街道、学校路口开展不文明交通安全行为劝导。并在乡镇赶集天,安排余某某配合交警共同开展文明劝导,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通过交通劝导,让余某某转变角色,转换角度看待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四是组织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组织余某某到文山州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基地进行警示教育,通过模拟、体验“酒后驾车”的真实感受,让余某某亲身感受到“快乐一瞬间,后悔一辈子”的模拟效果,充分了解危险驾驶带来的惨痛后果。
五是组织多层面现身说法。司法所组织余某某深入驾驶技能考场,对170余名“准驾驶员”开展现身说法,以自身的经历告诫各位“准驾驶员”,酒驾看似小事,但后果非常严重,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并告诫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组织余某某参加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社区矫正对象订单式教育矫治试点活动,余某某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了酒后驾车的危险和伤害,并形成了较好的带动效应。余某某说,现在自己每次参加酒席,都会告诫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对之前自己轻视交通安全的行为深感内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本案例中,司法所通过交通安全教育矫治试点工作,由原先“上大课”“微信教育”等粗放式教育模式,转变为更有针对性的订单式教育矫治新模式,也使“醉驾”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较大改观。交警部门的参与也极大丰富了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资源,有效提升了教育矫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