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JXBF16532057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石嘴山市,居住地为上海市金山区。2022年2月2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2022年3月17日赵某某到上海市金山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3月21日进行入矫宣告,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教育情况
由于赵某某社区矫正期间正处于疫情防控阶段,司法所无法与其面对面进行交流,根据区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围绕疫情防控规定、社区矫正法规定、防范电信诈骗等方面,对赵某某开展教育引导。通过这些教育措施,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伤害。该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态度端正,每日按时完成APP点名,能主动汇报自己的各项情况,积极配合受委托的司法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实施针对性个别谈话情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联系赵某某两次,第一次作为电话报到,第二次开展电话个别教育。经了解,赵某某在某重点企业工作,疫情初期企业已向相关部门报备进行全封闭生产,全部员工在企业内闭环生产,不得出厂区。截至2022年4月底,赵某某已经在工厂工作一个半月,经向该企业部门领导电话了解得知,赵某某在企业表现积极,心态平和并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且其待人随和,与领导同事之间关系融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开展个别教育时,要求其积极配合公司及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按时做好核酸与抗原检测,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在工作与生活中有任何难处和问题可随时向司法所寻求帮助,有突发或异常情况及时向司法所上报。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获悉,赵某某与妻子二人平日在居住地租房居住,两个孩子在老家生活学习,由年迈的老人照顾。经过多次交流得知,赵某某夫妻二人由于一直在上海工作,又受疫情影响,他们已有三年没有回过老家看望家人,与两个孩子的感情也略有疏远,因此他们对孩子和父母始终心怀愧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辅导,设身处地的站在赵某某的角度考虑问题,鼓励其在工作之余多与家里电话和视频聊天,关心孩子的成长与父母的健康,拉近与家人的关系,取得家人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告知赵某某所在居委会,居委会干部从生活物资、身体健康等方面着重关心独自在家的赵某某妻子,有效缓解了赵某某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在公司闭环生产。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心理辅导帮助赵某某疏导疫情期间带来的焦虑情绪,使其更好地适应目前的状态,树立对生活的信心。
(四)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情况
由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与赵某某进行面对面交流,司法所通过整合资源,发展赵某某公司的部门领导作为志愿者,与之建立微信工作群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司法所每周与赵某某部门领导电话沟通,适时了解并相互交流赵某某的心理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入矫至今,赵某某表现稳定,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完成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要求。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从本案例中看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及时转变工作方法,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日常教育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微信、矫正APP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在这个艰难时刻,进行换位思考,站在社区矫正对象的角度考虑对方的所需、所想和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心、关爱活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疫情期间出现的焦虑、情绪异常,及时开展针对性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确保其思想情绪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