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葛某某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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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XBF164568512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葛某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2020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20年7月17日,葛某某到西乡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成立社区矫正小组情况
针对葛某某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葛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了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治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二)开展法治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葛某某后,鉴于其文化程度低,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到其法律意识淡薄这一实际,司法所积极制定矫正方案,定期对其开展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学习,工作人员每月领学法律重点章节,督促他完成重点学习内容,不断提高他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其因不懂法而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落实帮扶情况
一是对其进行就业指导。葛某某在入矫时年龄已近50岁,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诱发重新犯罪。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并指导就业。
二是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到葛某某独自一人生活,且患有疾病,其仅靠一点租房收入维持生活,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他办理并落实了低保。
三是提供经济帮助。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帮助的同时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感恩意识,回报社会。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帮扶,葛某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生活积极有规律,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
【案例注解】
实施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用心去观察、分析,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也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他们大多较敏感,有自卑、自闭、偏激等心理,要善于抓住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采取集体教育、个别谈话、心理辅导、社会力量帮扶等措施,使其放松心里戒备。他们能积极悔过,态度端正,离不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宽容、理解、引导和重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章教育帮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司法所结合葛某某实际情况,矫治其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让他认识到犯罪的根源,认识到犯罪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让社矫对象了解到他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帮助解决他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其树立自信心,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融入社会,重塑其健全的人格,有效地预防社矫对象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