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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缓刑对象姚某某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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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505204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姚某某,男,1946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居住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2021年3月12日,姚某某到上海市虹口区社区矫正中心入矫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主要问题评估

通过入矫报到时的首次谈话、需求问卷和心理测试,姚某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需求:

(一)法律认知方面

姚某某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对常识的判断能力较弱,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一味强调自己只是帮朋友忙。

(二)心理健康方面

姚某某自我认知存在偏差,情绪调控能力较差,性格脾气易冲动,易走极端,易受他人影响,极端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本案是因其不懂法又想帮朋友赚钱而起。姚某某一边要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一边又要瞒着家人,精神压力比较大。犯罪判刑成了他沉重的精神负担,他担心开除党籍让自己被人笑话,自述想要跳江自尽。

(三)家庭关系方面

姚某某与老伴同住,两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并长期在国外生活,家庭经济条件并不拮据。之前他与老伴的经济相对独立,但此次案件发生以后,由于亏了钱,老伴目前要求姚某某将工资卡上交,姚某某家人目前并不知道其被判缓刑,以为只是受到罚款。

(四)社会适应方面

据居委会干部反映,姚某某与家人是社区的老住户,与邻居间关系比较和睦,是比较热心的老人,他平时交往的主要是邻居和老同事,社会交往关系比较简单。社区民警也表示姚某某之前并没有不良记录。但发生此次案件后,姚某某因担心被人看笑话,大幅减少了外出活动,且因为缴纳罚金,积蓄已经用完,仅靠退休工资生活,经济不算宽裕。

二、矫正方案制定与实施

(一)明确矫正目标

在评估姚某某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司法所明确了如下矫正目标:一是提升姚某某法律认知,纠正其对P2P类经济犯罪的认识;二是改善姚某某心理健康状况,防止发生过激行为;三是帮助其修复家庭关系,改善因判刑导致的夫妻紧张关系。四是鼓励姚某某恢复正常社会活动,不惧怕与人交际,减轻判刑带来的心理负担。

(二)制定矫正方案

针对姚某某的具体特点,司法所为姚某某制定了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一是强化法治教育,利用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着重开展正确认识P2P类犯罪的法治宣传;二是引入第三方专业心理咨询力量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预防过激行为;三是开展家庭帮教,修复家庭关系;四是引导参与社区志愿活动,促进其与社区其他居民的良性互动。

(三)落实矫正措施

一是组建矫正小组,落实帮教责任。在姚某某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入矫报到结束后,司法所根据审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入矫报到时掌握的信息,为姚某某组建了由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和社区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明确每个人的职责,依计划实施针对姚某某问题的个别化矫正方案。

二是提供心理咨询,助力心理健康。针对姚某某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其想自杀的念头,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报了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并申请了对姚某某开展专业心理咨询,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派心理工作室介入。专业人员为了缓解其不安、紧张、戒备等心理,以比较宽松的氛围放松其情绪,以轻缓、不批评的语调引导其放开自我,能够说出内心的真实想法,和姚某某分析自杀念头的发展过程,阐明自杀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帮助其认识到自杀对家人不可预见的危害性,并引导其彻底的打消自杀的念头,敢于正视和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要逃避现实。从而达到让姚某某被压抑的情感充分宣泄的效果。

三是帮助沟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姚某某年事已高,很多事情搞不清楚,其因为手机版本太老,经过多次尝试,始终无法安装手机移动社矫APP执行点名汇报制度。司法所拟为其申请白名单,但是白名单对象需定期接受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其又表示不想让老伴知道他在接受社区矫正,姚某某表示愿意更换新手机以安装APP。

但不久之后姚某某又表示不知为何工资卡被冻结导致自己无法购买手机。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情况,发现因为社保中心误以为姚某某已被判刑监禁,所以依规定停止了养老金的发放。于是工作人员带领姚某某前往区社保中心说明情况。经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中心表示会在下个月开始重新发放养老金,并补发暂停的养老金,暂时缓解了姚某某经济困境。

在新冠疫苗接种进行的如火如荼之际,姚某某表示他也想接种,但去咨询过以后,得知高龄老人接种疫苗需由年轻家属陪同。姚某某的两个儿子均在国外定居,国内的其他亲人,也因为这次跟着他投资P2P损失惨重而断绝了联系,身边没有其他年轻亲人可以陪同去接种。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通过沟通协调,由工作人员陪同姚某某前去接种点接种疫苗。

四是加强个别教育,正视社区矫正。在手机安装移动社矫APP后,姚某某始终认为这是一个犯罪标签。每次点名就让他很紧张,要躲着别人执行,感觉自己是个罪犯很失落。工作人员利用每次报到、走访等机会适时开展个别教育,对姚某某过去的工作生活表示了肯定,并与其一起深入分析了犯罪原因、过程和缺乏法律意识的地方,反省过往,进一步帮助姚某某认识到自身违法犯罪对家人和社会的危害。

三、解除社区矫正

2022年3月5日,司法所在宣告室召开期满宣告会,对姚某某执行社区矫正期满解除手续。工作人员对姚某某一年来的变化,尤其是心理变化、生活态度表示了肯定。姚某某也表示等疫情结束后,他要和老伴一起去国外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一家人共享天伦之乐。工作人员建议其在目前可以设法多结交一些老年朋友,多去社区老年活动中心,那里有不少兴趣活动班,能找到不少有相同兴趣爱好的朋友,重新融入社区生活。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对姚某某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对姚某某孩子不在身边、又不想老伴得知实情的问题,反向利用,通过经常性地对姚某某开展个别教育、谈话,申请专业心理咨询,整合资源、协助解决困难等方式,让姚某某放下了戒备的心理,愿意向工作人员敞开心扉,共同深入交流碰到的问题。

随着P2P类犯罪案件的频发,老年人在缺乏法治意识的情况下,大量深陷此类违法犯罪,加上连带身边亲友受害,极易造成其个人社会评价感的降低,自我心理负担加大,陷入家庭关系紧张、惧怕社会交际的诸多困境之中。在对此类涉经济类犯罪的老年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既要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者的身份,又要在实际工作中留意其作为受害老年人的双重身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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