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姜某依法实施分类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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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XBF164792747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姜某,男,1972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无固定职业。2020年7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黑龙江齐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2020年7月31日,姜某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次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姜某刚刚到受委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时,由于家庭困难,情绪一度低落,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家访了解到,姜某原本一家三口生活幸福,这次犯罪之后家庭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姜某爱人经常因为收入问题与姜某吵架并多次提出离婚。姜某因此心理压力非常大,每天都在孤独和无助中度过。因为自己一时的错误成为了罪犯,家庭生活也变得更加贫困。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并采取“短、平、快”的帮扶方式。
一是对姜某进行思想教育,尽快使其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使其认识到家庭对一个人的重要性,从源头上缓和姜某和妻子之间的家庭矛盾,通过帮助解决姜某个人家庭问题,使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
二是借助亲情力量,让双方亲属出面与夫妻二人谈心。使其认识到,两人结婚这么多年,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基础,这次矛盾的发生只是因为一时冲动,将来的幸福生活还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困难只是暂时的。通过亲属们的分析和讲解,夫妻二人冷静下来,他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放弃了指责和埋怨,多了一分关爱和支持。
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针对了解到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姜某妻子进行沟通,了解家庭主要矛盾原因,并对其进行开导和劝说。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和利弊分析下,姜某的妻子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做法。姜某本身是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妻子不应该为一些小事以离婚要挟姜某,应该积极主动去帮助姜某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塑一个温暖的家庭。
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姜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悔改,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帮助姜某化解了家庭矛盾,姜某一家人重归于好,家庭生活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从源头上制止了姜某因为家庭关系不合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风险。经过帮教,姜某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也更加积极,经常来到司法所与工作人员谈心交流。正如他自己所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这么关心我、爱护我,我没有理由不好好改造,我要感恩。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