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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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XBF165033428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200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高州市。2021年9月28日,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2021年10月,陈某某按规定到高州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陈某某刚刚二十岁出头,世界观、价值观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是非辨别能力差,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容易趋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状态,且陈某某生活在单亲家庭,又是家里最年幼的孩子,其母亲本人文化水平低,自小对陈某某比较溺爱,更为注重物质上的满足,缺乏思想道德的教育,养成了陈某某缺乏主见、懒惰、做事被动的性格。同时,陈某某认为自己只是提供支付宝账号给他人使用而从中收取提成,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诈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并不深刻,法律意识淡薄。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母亲联络时,其母亲并未意识到陈某某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更认为政府给孩子判了刑,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对儿子接受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重视入矫教育
针对陈某某及其母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受委托司法所从入矫教育入手,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派出所、村委会、街道志愿者和陈某某母亲现场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进行严肃的入矫宣告,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矫正期限,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对陈某某提出具体监督管理要求。
通过入矫教育,促使陈某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以及因违法所带来的后果;同时,也使陈某某的母亲能够清晰认识到家庭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作用,明白自己在矫正小组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日常法治教育
针对陈某某的性格特征、法律教育、家庭背景等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陈某某的日常法治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远程网络学习、微信推送等多种形式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重视警示教育,组织其学习反面案例,进一步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悔罪意识,促使其积极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耐心引导就业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初次来到陈某某家中走访时,对陈某某的生活状态非常担忧。陈某某蓬头垢面,眼圈发黑,眼球布满血丝,整个人非常颓废。因陈某某不工作,终日在家除了玩电脑游戏就是睡觉,日夜颠倒,精神萎靡。且其母亲不舍得让儿子外出工作受苦,甘愿全力供养成年的儿子,更助长了陈某某好逸恶劳,就业积极性低。
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平等、尊重的工作态度,与陈某某及其家属敞开心扉,详细了解陈某某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目前就业愿望、将来的打算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理性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势,结合陈某某中专毕业的实际情况,劝导其找工作时不能眼高手低,年轻时吃些苦头,积累了工作经验才能更快成长,鼓励其积极就业。通过耐心的沟通引导,陈某某的母亲认同了就业的建议,陈某某也认清了自身的能力,树立了重新就业的信心。
经过一个多月的积极求职,陈某某已找到了工作,在当地一家酒店内做水果刺身学徒兼服务员,虽然工资不高,但可以养活自己。陈某某通过自力更生,进入新的工作环境、与新的同事相处,日常生活有序,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
【案例注解】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极易被外界环境所影响,对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成型的他们来说,社区矫正提供了重获新生的土壤。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方面,应加强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沟通交流,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另一方面,应积极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家属作为社区矫正监管小组成员,积极地发挥家庭力量,同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同重塑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步入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家庭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