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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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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XBF164871609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广东省翁源县。2020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2020年8月14日到广东省翁源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刘某在办理入矫过程中,出现反胃、呕吐现象。经工作人员询问家属得知刘某患有癫痫病,虽然平时能够正常生活工作,但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和定期检查,不能过度紧张或受到严重刺激。司法所通过实地查访了解到,刘某母亲早年因病去世,由父亲抚养大,未婚生育一女。一家三口相互扶持生活,同时也是建卡贫困户。

(一)灵活教育方法,精准施教

入矫前期,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感情纠纷和小孩抚养问题才去恐吓殴打他人,平时自己为人老实,不理解为什么被判刑,对于社区矫正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司法所通过家庭走访、个别教育谈话和与家属、村委、邻居沟通了解,深入掌握了刘某工作生活情况,结合刘某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以个别化教育为主,注意日常谈话教育,引导刘某结合工作生活和所见所闻讲出自己的所感所想,耐心地聆听刘某的诉说,以诚恳的态度和温和的语言表达对刘某的关爱。在沟通中注重交流内容,通过剖析刘某案情和经典案例,教导刘某认罪服法,今后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并从法理情角度潜移默化传递法治思想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增加了刘某法治观念,促使其能够严格按规定报到、参加学习、自觉提交思想汇报等。

(二)关注身心健康,重拾信心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帮扶工作,工作人员特地向专业医生咨询,对癫痫病人心理教育应注意的事项。医生建议要有耐心、讲道理,要注意观察情绪波动,避免情绪起伏过大。司法所即采取以交朋友方式对其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在避免情绪起伏基础上,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缓解心理压力,舒缓心情。每次与刘某交流时,工作人员都会提醒刘某平时要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戒烟、戒酒、按时服药、定期复查等等。同时司法所积极发挥亲情感化作用,引导家属对刘某多一些关心、多一些陪伴,并鼓励刘某要多与女儿沟通,多带女儿参加亲子活动,借助亲情的力量进一步使刘某消除心理障碍、增强家庭责任感,重获生活信心。

(三)真情帮助扶持,度过难关

针对刘某生活困难,又是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注重人性化帮扶,多次提供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解决刘某生活上的困难,使刘某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温暖和社会的善意。2021年7月刘某突然情绪失控,司法所和镇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将其送医院检查治疗,刘某被确诊患有癫痫性精神病。司法所考虑到此次治疗周期长、费用大,会使刘某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经司法所协调,镇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全部治疗费用,使刘某安心接受治疗。出院后,由于刘某治病,失去了原有工作。司法所积极帮助刘某向镇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助金1000元。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组织工作人员、镇驻村律师团队为刘某捐款2000元,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司法所在了解关于癫痫性精神病相关政策后,协调残联、民政、医院等相关部门帮助刘某申请残疾证,使刘某顺利申请到残疾补贴。2021年12月天气温度骤降,司法所通过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到刘某女儿仍然穿着单薄衣服,随即联合镇政府民政部门、社会团体慰问刘某,送去了棉被、冬衣等过冬生活物品。

通过司法所真心实意的教育和帮扶救助,刘某真心愿意自觉配合社区矫正,再三表态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表示今后将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乐观生活,认真学法、宣法、用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灵活转变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方法,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使社区矫正对象在潜移默化中转变观念、接受矫正。同时,社区矫正对象面临困境的时候,司法所给予必要的协助,使社区矫正对象感受社会的温暖,发自内心主动矫正、自我矫正,最终顺利解矫,正常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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