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田某诉唐某离婚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LGLD154208650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委托人田某,女,1990年生,遂宁市安居区人,系婚姻关系中女方,也是本案的原告方。田某与其丈夫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2月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生育婚生女唐小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就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长期在外,不与家里人联系,也很少回家与原告及女儿一起生活,更未给过家里一分钱生活费,未承担一点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唐某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法院缺席判决了不准离婚。然而,时隔两年后,被告仍不露面,打电话也不接,对家庭不管不顾。为了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无奈,只得再次起诉,于是向四川明谐律师事务所律师求助,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被告就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长期在外,不与家里人联系,也很少回家与原告及女儿一起生活,更未给过家里一分钱生活费,未承担一点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唐某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法院缺席判决了不准离婚。然而,时隔两年后,被告仍不露面,打电话也不接,对家庭不管不顾。最终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二、双方婚生女唐小某从出生开始就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上班的时候,由其父母亲代为照看,因此和母亲及外公、外婆的关系较好,而且,因为性别的差异,女儿跟随母亲,更适合其健康成长,原告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也同意帮助其照顾女儿。因此,女儿跟随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能够更加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符合我国法律保障妇女儿童基本权益的基本原则。
【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0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田某诉唐某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婚生女唐小某由田某抚养,唐某每月承担唐小某的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至唐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裁判文书】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川0704民初1560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是90后的小青年,经人介绍后,颇有好感,便开始同居生活,并奉子成婚,但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女儿出生后,双方感情淡漠,长期分居,女方在与男方不能协商离婚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夫妻感情是一个非常感性、主观的概念,因此在法律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标准及其严格,第一次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但是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丝毫没有改变两个小青年的生活状况,双方仍然是形同陌路,更别说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奈之下,女方只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经过多方努力,男方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将女儿交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自己承担部分抚养费,以尽作为人父的义务。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进步,思想的解放,离婚率也陡然上升,尤其是离婚群体越来越年轻化。我们常说婚姻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而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跟着感觉走,好的时候闪婚,不好的时候闪离,殊不知这种对婚姻的戏谑态度不仅造成的夫妻双方的痛苦,更是对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严重伤害。当然,希望更多的人在遇到问题后,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