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对非法经营罪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进行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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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XBF165209900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2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2021年12月7日,因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其实施日常矫正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首次谈话了解心理状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报到后,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并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通过交谈,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存在错误认识,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态度不端正,在矫正初期严管阶段未及时签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认知错误。王某在谈话中认为自己只是因不了解法律导致经营不规范,法院判决过重,加上自己涉案罚金已经全部缴清,缓刑就是流于形式,不应该再受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约束。
二是情绪消极悲观。王某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自认为判决不公,经济状况受到影响,对入矫后行动受限,心存不满,导致情绪低落、内心沮丧。
(二)多措并举开展矫正教育
一是增强法治观念。针对王某的情况,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学习计划,每月安排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警示教育,观看社区矫正视频课程等,让其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
二是参与公益活动。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其他悔罪表现较好、认真配合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对王某进行劝导,并安排王某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拓宽社交圈,使王某对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由被动服从转变为主动遵守。
三是提升专项技能。针对王某自身的需求,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为其申请,提供了有效可行的电气焊技能培训项目,让王某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四是强化心理疏导。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对王某加大走访力度,加强情感关怀和规范约束,邀请心理咨询师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强化心理疏导,鼓励王某克服困难,珍惜当下。
(三)共同努力取得初步成效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对之前不服从监管的行为深感懊悔,在之后的多次谈话以及日常报到、思想汇报、教育学习及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主动,其家人也反映其面对生活的态度日益乐观。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矫。
本案例中,王某入矫初期对自己所犯罪行缺乏正确认识,对于入矫管理也存在抵触心理。工作人员针对其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和个性化帮扶,对症下药,取得了良好成效。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要探究其内心抵触的深层次原因,在了解其诉求的基础上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让其能够真正认罪悔罪,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同时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帮助其拥有一技之长,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