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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社区矫正机构对非法经营罪社区矫正对象钱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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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XBF16638110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钱某,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无前科,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2022年11月1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1.报到接收手续、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1月13日,社区矫正对象钱某到嘉定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嘉定区矫正机构核实社区矫正对象钱某的身份,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2019年11月14日下午,在上海市嘉定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进行社区矫正对象钱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会议,会议由矫正民警主持,检察院、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工、帮教志愿者等共同参加。帮教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社区矫正宣告会上,通过向钱某宣告,告知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外出请销假规定、周报到、书面汇报、公益活动及突发事项即时报告等,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不懂就问。宣告会结束后,社区矫正对象钱某完成了心理测评。

2.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1)收集资料,制定矫正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按照对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案”的管理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钱某的家庭、性格、社会交往等实际情况,司法所制定社区矫正方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社区矫正社工、帮教志愿者组成的帮教小组。钱某进入社区矫正后,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并对其进行个别交流,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工对钱某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点、人生观、社会支持系统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地了解,并倾听其讲述了案件,在平日的个别教育中不断强调社区矫正规定,重申外出请假的规定,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公益活动的时间和频次以及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的规定,每日完成三次信息化核查,按照要求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等信息。同时根据身边各类警示案例,不断强调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与其沟通孩子教育问题,引导其多陪伴、多沟通,增进亲子间的关系。同时在疫情常态化的情况下,不断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自我防护。

(2)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无业的情况,开展针对性帮扶

在进入社区矫正之前,钱某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三个月,进入社区矫正后,钱某处于失业状态,平日里靠家庭资助,最迫切的需求是实现就业。工作人员指导其可先办理失业金领取,并进行求职登记;并建议其通过朋友、亲戚介绍,或者通过各种招聘平台进行求职,拓宽求职途径,争取早日就业。2020年1月钱某到社保中心办理了失业金领取的手续,每月领取1815元失业金,并办理了求职登记。在求职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倾听钱某找工作遇到的困难,了解到其一直在找工作,面试了许多,可就是找不到;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情绪疏导,和其一同探讨找工作的途径,鼓励其多投简历,不要气馁,认清就业形势,摆正自己的定位,可考虑就业再择业,建议其空闲的时候可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升自我,为就业打下基础。2020年7月钱某取得了教练员证书,成功应聘了上海某驾驶员培训公司,顺利就业。2022年因疫情,驾校每月只发最低工资,平日里比较空闲,钱某打算兼职做网约车驾驶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倾听其打算,鼓励其参加网约车驾驶证考试,按照手续办理运营资格等。2022年 7月19日钱某顺利通过了考试,拿到了驾驶证。

(3)家属协助,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

家属最密切接触社区矫正对象,最关注其社区矫正情况,最有意愿参与帮教工作,可切实发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感化、监督和教育作用,有助于修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提高社会适应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违法犯罪。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钱某入矫初期,就和钱某的妻子王某进行了沟通,引导其共同做好钱某三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鼓励王某某参加了2019年12月3日在嘉定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家属开放日活动,让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而更好的开展家庭帮教工作。在钱某未找到工作时,引导家属减少埋怨,多鼓励,多帮助,给予钱某信心,让其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和关心。

目前,钱某每周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学习,仍在驾驶员培训机构工作,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买了辆新能源汽车,待提货后,再办理网约车运营资质,平日里能承担家庭责任,陪同、关心儿子的学业,注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对遇到暂时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协助在就学、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钱某实际,制定矫正方案,因人施教,通过家属学校等方式,引导家属共同做好帮教,同时在平日的矫正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开展了失业金政策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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